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发布。决定指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在总结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决定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险情况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1.99亿人。
村民自治
1980年,广西罗城、宜山两地村民率先建立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村委会组织。第一个由农民自己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组织诞生 1982年修订的宪法中明确了这一基层自治制度。1986年,在吉林梨树县梨树乡北老壕村,诞生了全国首个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被称为“村官”直选的发端。
1988年,旨在保障亿万农民自治权利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1998年,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这次实施的村民委会组织法,健全了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规定和程序,明确党组织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完善了村民自治制度。截至2008年10月,我国农村普遍完成了6~7届村委会选举,平均参选率在80%左右,“海选”(选民1人1票推荐候选人的直接选举)已在全国推广。90%以上的农村建立了保障民主监督的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民主听证等普遍开展。截至2009年5月,全国经依法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230多万人。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文件对规范村委会选举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
财政收入首破万亿元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我国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全国财政收入不断跨上新台阶。1998年,全国财政收入突破1万亿元,是改革开放之初的10倍。2003年,全国财政收入又跃过2万亿元大关,2005年超过3万亿元,2006年接近4万亿元,2007年突破5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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