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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词典1985~1994

2010-10-05 08:00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13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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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词典(1988年)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科技贸易中心的开业现场(资料照片)。

住房制度改革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城镇住房制度实行的是福利性供给制。1980年,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起步并在探索中推进,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逐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当时的国家建委《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中,正式提出实行住房商品化政策。1991年,分步提租、出售公房等推进房改的思路提出。1994年,国务院作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发出,决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同时,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推进住房商品化创造了条件。二是培育和发展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市场。随着住房分配方式的改革,城镇商品住房开发逐步兴起,相应建立了国有土地使用、住房金融与税收、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住房使用和维修管理等一系列制度。房地产市场在培育和规范中发展较快。其间,国务院2003年曾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三是逐步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早在1998年,国务院有关文件就明确提出,最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颁布,进一步提出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责任。并指出了我国住房市场在快速发展中出现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比较困难等问题。明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其中还专门提到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特别是农民工居住条件的问题。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1988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捷克斯洛伐克总统时说,马克思说过,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事实证明这话讲得对。依我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早在1978年3月,邓小平在全国科学大会上的开幕词中就曾说:四个现代化的关键是科学技术现代化,要大力发展我国的科技教育事业。他还阐述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这一马克思主义的观点。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提出了改革科技体制并规定了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并指出,现代科学技术是新的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和决定性的因素,全党必须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巨大作用。改革开放后国家全面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序幕由此揭开。同年,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的第一计划--星火计划诞生。1995年,全国科技大会提出“科教兴国”战略。1999年,全国技术创新大会提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建设国家知识创新体系,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2006年,国家发布了面向2020年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 “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新时期科技工作方针。从重视科技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科技的发展和快速提升。

中关村

1980年,我国著名等离子物理学家陈春先被美国“硅谷”现象所触动,大胆提出在中关村打造“中国硅谷”的设想。并提出“新技术扩散”概念,建议把海淀区建成“新技术扩散区”。他领导的“先进技术发展服务部”1981年开始运营。1983年初,多位中央领导肯定了“陈春先的大方向是正确的”。陈春先点燃了科技人员“下海”的火种,中关村“电子一条街”由此而起,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由此而生。中关村地区有北大、清华等高校60多所,有中国科学院和各部委及北京市的科研机构200多家,是新中国成立后发展而成的最大的智力密集区。

1988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以中关村电子一条街为基础,建立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中国首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诞生。1999年6月,国务院批准在中关村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园区,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发挥示范作用。从中关村电子一条街到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再到中关村科技园区,标志着以中关村为代表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到2007年底,中关村已有高新技术企业2万多家,有百家企业在境外上市。

2009年3月20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公布。文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股权激励、科技金融改革及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一系列创新试点。中关村成为我国第一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私营经济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等规定载入宪法。私营经济,获得了法律保护地位。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还占有相当比重。国有经济大发展后,尤其是在“割资本主义尾巴”等“左”的思想影响下,到1978年,全国4亿多从业人员中,城镇还有个体从业人员15万人,其余全部在国有和集体单位就业。20世纪80年代前后,以温州为龙头的私营经济,在全国率先起航,个体户等私营经济应运而生。但当时从事私营经济,不但受社会普遍歧视,还要受一些政策限制。围绕着私营经济的发展,还产生了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议。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党的总书记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这显示,私营经济在当时的中国,无论是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提出了一系列新课题。

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框架内。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36条”),这是新中国50多年来第一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红头文件”。其指导思想是:对非公有制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从此,个体私营经济在社会层面和政治层面都获得了较公平的看待。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国登记私营企业659万多户,注册资本11万多亿元。私营企业在内资企业的比重,也由2007年底的63.25%上升至70.91%。近30多年来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证明,在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其显示出了对公有制经济不可缺少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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