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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词典1976~1984

2010-10-04 08:00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13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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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词典(1983年)

利改税

利改税指把当时的国营企业(后改称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变为按国家规定税种税率上缴税金的改革。1983年2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的报告,并发出通知指出:实行利改税,是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此后,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下发。到当年12月底,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的工业企业累计达2万多户。1983年实行的第一步利改税,对国有企业开始征收所得税。1984年推出的“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中,将原工商税中按营业行为征税的部分划分出来,恢复设置了营业税这个独立税种。此前在1958年10月我国税制改革时,曾将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改革开放之初的两步“利改税”及财政包干制改革,破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增强了中央和地方活力。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税制改革,先后推出了对国有企业的利改税、财政包干、利税分流及分税制试点等多项改革措施。但由于这些改革没有在转变政府职能上下工夫,只是对企业实行减税让利,所以当时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依然过多过死,企业活力不强、效益不高的状况未能从根本上改变。

建立乡政府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发出并实施。这一通知要求:1984年底以前大体完成建立乡政府的工作。此前在1982年底举行的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修订后的宪法规定: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府。

新中国成立后,当时乡与行政村同为行政区划,都纳入国家政权体系,乡村政权并存。1954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首次明确规定,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1958年以后,在乡一级建立了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公社兼有国家行政管理和集体经济经营管理双重职能。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家庭承包制的普遍实行,人民公社体制逐渐解体。1982年修订的宪法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恢复了乡镇政权体制。同时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设立村民委员会。1986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开展撤乡并镇。这次改革的重点是,解决恢复乡镇政府后加强其职能的问题。全国1985年时有10.4万多个乡镇,经过1986年的改革,乡镇数量减少近2万个。1993年的又一次政府机构改革,使乡镇人员编制精简42% 。1999年,全国开展地方机构改革,对乡镇采取适度撤并。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我国到2008年底共有镇19234个,乡15067个(含民族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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