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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官邸制应突破利益固化的樊篱

2013-11-26 22:50 来源:中国网 编辑:wa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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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德水

我们应当跳出思维惯性,克服“反腐一招鲜”的企望,不能认为实行官邸制就能解决所有官员住房腐败问题,而应把官邸制作为当前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一项必要补充。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实行官邸制,这代表了人类政治文明中的官邸制正式进入官方视野。廉政建设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完全可以吸引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并加以合理借鉴。其中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基于具体治理国情和政治发展阶段,实现国际性经验向本土化知识的转化。

官邸制是国外许多政府普通采用的一种官员住房制度。根据这个制度,高级官员包括政府元首可以住在国家专门提供的官邸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按政府财政开支规定执行。官邸既可供高级公务员居住所用,又可供其日常办公所用,实现居住办公一体化。从政治发展角度来看,官邸具有政治象征意义,入住特定的官邸,代表着高级官员已掌握一定政治权力,他们具有管理社会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官邸本身成为政府政治活动的政策中心和社会政治参与的行动中心,官邸主人的更替往往代表着政治气象的变化和政治权力的交移。当然,入住官邸也要求高级官员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政治责任和社会义务。在国外,参政议政对高级公务员来说,是一种政治职业,并不仅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因此,官邸在为高级官员提供居住条件和办公方便的同时,也赋予其特定的政治尊严和政治权威,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

近年来,官员住房腐败作为一种新型腐败形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备受人们诟病。官员住房腐败有三种典型形式。一是低价购买型,即官员以远远低于市场价或以象征性的价格从行贿者处购入房产。二是多占住房型,即官员违反国家规定拥有多套公有住房并将其占为私有。三是直接收受型,即官员直接从行贿者处收受房子。针对这些问题,党和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廉政法律法规和制度已有所涉及。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规定,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2007)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把这种行为认定为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可以说,我们不是缺乏治理住房腐败问题的制度规范,而是缺少制度的执行力和惩治力。

要实行官邸制,须保证官邸制执行的公信力。在当前,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对社会公共资源仍拥有垄断地位,比较容易获取优质的住房资源,一些政府部门的招待中心、会议中心甚至办公楼就建在风景名胜区内,且这些“官宅”往往成为官员进行公款消费、以权谋私的隐蔽场所,甚至成为下级取悦上级的特殊安排。对此,社会公众没有知情权和发言权,根本无法进行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官邸会不会也沦为类似的“官办”场所呢?在官邸建设过程中,要避免此问题,需要配以相应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决策公开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决策公开制度要保证官邸地址选择、建筑规模、建设成本等内容的公开性;财务公开制度要明确官方支付经费的比例、个人支付经费的比例、日常运营经费、维修经费等项目。更重要的是,在实行官邸制之前,应首先突破利益固化的樊篱,全面清理政府的豪华楼堂馆所和度假别墅,消除与民争利的不良影响;应强化制度执行力,严格执行国家明文规定的官员住房标准、办公标准和补贴标准,杜绝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超数量占用住宅等现象。说到底,在实行官邸制保障高级公务员住房利益的同时,要坚决清除一切不合理的既得利益,让官邸制本身成为廉洁样本。否则,官邸制的实行不仅不能起到遏制住房腐败的作用,而且还可能变成高级官员新的利益分赃和变相福利。

实行官邸制要注意消除不合理特权,避免产生新的特权现象。官邸确是高级官员的“特权”,只有特定政府元首才有资格入住,这是合理的,也应该予以制度化。但我们要消除与腐败相关的其它一切不合理特权。官员住房腐败之所以难以根除,与官员固有的特权思想和作风是密切相关的。有些官员在内心深处自恃是高级公职人员,理应高人一等,享有与一般社会公众不同的居住和办公条件,包括环境条件、设备配置、居住面积以及安全保卫等。实行官邸制,要防止官员膨胀出新的特权意识,把入住官邸仅仅作为一种职务享受和地位提升,而没有将之视为责任的承担和公务的执行。否则,官邸只会加剧官与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强化权力的等级性,让官邸成为官与民之间的交往障碍,最终沦为官员显示政治特权的一种摆设。

官邸制所针对的是高级官员的住房问题,而普通公务员并不在此列,故官员住房问题仍是一个待解难题。并且,官邸制所要解决的不是高级官员的私房问题,而是与履职相关的公房问题。因此,我们应当跳出思维惯性,克服“反腐一招鲜”的企望,不能认为实行官邸制就能解决所有官员住房腐败问题,而应把官邸制作为当前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一项必要补充。官邸制本身不是我们开展反腐败工作的目的,而是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旨在合理的住房利益和不合理的住房利益之间划清界限。因此,实行官邸制,还应跳出就住房问题谈住房问题的窠臼,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切断官员以权谋私的非法通道。总之,实行官邸制是一个具有强烈实践性的廉政过程,需要从整个反腐倡廉建设体系出发,综合考虑、整体推进,重在治权,逐步突破固有的利益格局,唯有此,才可能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