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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加速

2018-01-02 09:10 作者:吕欣芸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孔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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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中,陕西省将好的做法和经验加以吸收,将成熟的环境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以法规的形式对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加以确认。

◆吕欣芸

近年来,陕西省以新《环境保护法》为利器,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和“两高”司法解释,不断推进环境法制建设,不断推进环境立法,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深入推进美丽陕西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

推进立法,出台多部地方性法规

近些年来,陕西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步伐加快,一年一个台阶,先后出台多部地方性法规,为推进污染减排、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2013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在渭河流域总量控制、排污权有偿使用、水污染补偿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后全国首部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很多创新亮点,引入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燃煤总量控制、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一批新制度。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是全省第一部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在管理体制、监管措施和手段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和突破。

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对提升陕西固体废物的管理水平、减轻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月5日修订通过,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在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审议通过。

制度创新,形成治污组合拳

在立法过程中,陕西省主动回应公众的环境诉求,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为出发点,针对渭河水污染、大气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问题开展立法,充分体现群众意愿和要求,准确反映社情民意,维护人民环境权益。

为适应新的环境保护工作形势,陕西省近年来先后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渭河流域污染上下游生态补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公益诉讼等环境管理制度试点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在立法中,陕西省将这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加以吸收,将成熟的环境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以法规的形式对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加以确认,并确保各项制度紧密联系,相互衔接。

过去环保工作主要依赖行政管制,暴露的突出问题是顾此失彼、利益失衡,甚至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陕西在立法中不断创新理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如《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等制度创新,形成了治污工作“组合拳”。

自《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以来,陕西省累计拆除燃煤锅炉1.7万台,关中地区3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提前两年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实现火电脱硫旁路全封堵;提前完成国Ⅴ汽柴油推广使用工作;淘汰黄标车及老旧汽车52万余辆;实施关中地区特别排放限值和“禁土令”,建立并实行一系列扩大公众参与的机制和办法。

今年1月~10月,全省空气质量PM10平均浓度为9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2015年对咸阳长武二甲醚项目处罚1580万元,成为当时全国按日连续处罚金额最高的罚单。

强化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近年来,陕西省强化执法制度建设,完善执法程序和文书,基本实现了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制定了《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陕西省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对执法行为在程序、语言规范及廉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同时,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每年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处罚案卷评查工作。重点检查行政执法主体、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执法文书等方面内容。并对案卷评查发现的问题在全省进行通报。通过案卷评查,全省环境执法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为确保环境执法公正公平,陕西省开展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制定并印发了《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条目进行了划分,统一执法标准,防止“随意行政、处罚不公”等问题发生。

在加强部门协作方面,陕西省环保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意见》,积极建立与司法部门的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形成保护环境的执法合力。汉中市南郑县法院今年8月28日公开审理了汉中市第一起涉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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