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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破获两起利用环保敲诈案

2017-09-25 11:14 作者:李孝林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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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一些不法分子将眼光投向部分存在污染问题企业,抓住受害对象害怕被举报的心理,频频实施敲诈。近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委政法委统一调度下,在巢湖市纪委、检察院等部门支持下,巢湖市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两起针对矿山企业的利用环保敲诈案件,1人被执行逮捕,3人被刑事拘留。

今年以来,安徽省肥东县籍无业人员王某东多次实名举报巢湖市居巢区英山铁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山公司”)和巢湖市尖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尖山公司”)相关环保问题。

在两公司与其取得联系后,王某东伺机以500元/瓶(经巢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市场销售价为40元/瓶)的高价向两公司各推销“蓝色典藏”白酒1200瓶。英山公司迫于压力,在收到1200瓶白酒后向王某东支付酒款60万,王某东不再针对该公司进行环保举报。但因尖山公司一直未支付酒款,王某东多次索要未果后,继续实名举报尖山公司环保问题。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东于8月8日被抓获归案,8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无独有偶,肥东人叶某苍、张某发、夏某兵等人为了牟取暴利,以环保举报相要挟,迫使尖山公司同意以560万元的价格收购叶、张两人价值仅200余元的旧机械设备,同时以280万元的价格购买夏某兵的一处山林承包权。

犯罪嫌疑人叶某苍、张某发、夏某兵等3人于9月12日、13日相继到案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目前,上述两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审理中。对于相关企业是否存在污染违法问题,环保部门也在同步跟进调查。本报也将持续关注。

■ 追问

犯罪嫌疑人涉嫌什么罪?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环境业务部主任陈国强告诉记者,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举报企业环境违法为由向企业索要财物,不管企业是否真实存在违法行为,只要对企业构成了威胁,且索要财物达到一定金额,就构成敲诈勒索罪。中国环境报通讯员 李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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