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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首部农业生态环保法规

2017-05-19 09:56 作者:熊志强 来源: 中国环境报 编辑: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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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了解到,《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江西省首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条例》针对农用地保护、农用水保护、生物资源保护、农业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农业投入品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分别做出具体规定,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

农用地实行分类保护

《条例》明确,农用地实行分类保护。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程度,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污染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中的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调整种植结构或者退耕还林,优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加强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监测

《条例》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监测,对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

禁止向农田和渔业水域直接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城镇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城镇污水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畜禽养殖场应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

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经建成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

畜禽养殖场(小区)自行建设的粪便、废水、畜禽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畜禽养殖场(小区)未自行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应当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

自行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或者代为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关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载明设施运行、维护情况以及相应污染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排放的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的主管部门,并采取奖励补贴等措施,因地制宜设置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熊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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