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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科技巨头的监管:经验比较与政策启示

2021-07-20 15:48
来源:瞭望智库

文 | 陈嘉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工程学院

进入新世纪,随着通信技术和互联网平台的迅猛发展,全球范围内涌现出一批有着显赫跨国影响的科技巨头。新技术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并与新一轮的经济全球化相互适应和协同发展。科技企业的业务渗透到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推动了大量商业机会的出现和新用户的涌入,重塑了经济社会运行的基本环境。这一进程中的主力军代表是国际科技巨头苹果、谷歌、微软、脸书、亚马逊、三星、阿里巴巴[①]。

国际科技巨头的出现和壮大对经济社会运行带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成为催生各类创新的重要力量。科技巨头脱胎于科技创新,反过来又构建了全新的经济生态,进一步带来科技(尤其是互联网和通信技术)、金融、商业模式、企业管理等经济社会政治多方面的创新动力[②]。

国际科技巨头之所以被冠以“国际”在于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国经营。科技巨头去中心化的市场运作模式、“民主化”的互联网底色创造了开放共享的价值创造链条,加深和扩大了经济全球化的内涵和范围[③]。全球化的经营、不断创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造成国际科技巨头的触角遍布全球角落,在创造巨量经济财富、给亿万用户带来更新便利体验的同时也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核心的挑战是,主权国家政府如何在保障科技巨头正面效应的同时,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并尽力消弭和控制负面影响。

早在2010年互联网技术方兴未艾、跨国科技公司还未成长为深刻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巨头”之时,中国政府与美国谷歌公司之间曾出现了一场激烈“冲突”。谷歌拒绝中国政府的合法合规监管,坚持在中国互联网空间推行美式的“政治正确”,这场冲突的最终结果是谷歌大部分业务退出了中国市场[④]。由此可见,在技术能力和社会粘性远未达到当今程度的情况下,国际科技巨头已滋生与一国政府“分庭抗礼”的意愿。今天掌握着更庞大规模经济财富、海量关键数据资源、渗透全球经济社会运行诸方面的科技巨头无疑提出了越来越大的监管挑战。

本文将分析当下国际科技巨头对政府监管带来的现实和潜在挑战,梳理各主要国家监管科技巨头的经验,为中国政府规范科技巨头的经营活动提供政策参考。

一.国际科技巨头带来的监管挑战

1.国际科技巨头的市场垄断

国际科技巨头对市场地位的垄断是当代最具争议的问题,也是各国政府监管科技巨头的主要关注点之一。公平竞争是长久以来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体系恪守的最重要的市场原则,但是科技巨头的出现和发展对公开准入的市场格局产生了超出现有监管经验的冲击。在长期的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垄断被认为是企业追求超额利润的一种手段。但在信息时代,国际科技巨头追求垄断的目的不仅限于此。有学者认为,追求垄断是科技巨头的“精神追求”,是“一种被欣然接受的观念”[⑤]。这种现象的出现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技术诸方面的复杂因素,但毫无疑问垄断已成为国际科技巨头给政府监管带来的突出难点。近年来互联网巨头和经济社会的一些互动实例也说明了这一点。

早在20世纪末,微软公司作为全球计算机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巨头,明显表现出各种公开或隐秘的垄断市场行为。微软通过应用程序准入壁垒占领了几乎所有的操作系统市场,获取了垄断地位。据权威分析,微软操作系统的定价远低于市场垄断均衡价格(均衡价格为1800美元左右,而微软定价仅为40-60美元),从而稳定了其独霸地位。除此之外,微软还存在滥用市场地位、捆绑销售操作系统和网络浏览器、操纵浏览器市场的垄断行为[⑥]。新世纪之初,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还未走进千家万户,但垄断已显露成为这一新兴产业带来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成为每一个人都离不开的既有工具,垄断问题显得更加突出。2020年12月,美国10个州指控谷歌公司滥用在网络广告领域的垄断地位。德州检察长指出,“如果自由市场是一场棒球比赛,谷歌将自己定位为投手、击球手和裁判”[⑦]。除了微软、谷歌之外,亚马逊、苹果、脸书等国际科技巨头都存在不同程度地滥用市场地位的现象,表明垄断已成为政府监管矛头的首要指涉对象。

国际科技巨头的经营是高度全球化的,其垄断行为对监管带来的挑战也并非局限于一国国境之内。由于美国公司为主的国际科技巨头在国际市场上攻城拔寨,欧洲各国政府对其垄断行为十分警惕。欧盟委员会近年来数次发起对谷歌在网页广告领域的反垄断指控,指责谷歌“滥用统治地位”、“将自己排除在竞争压力之外”[⑧]。2021年,欧盟监管部门指控美国苹果公司在应用商店中“存在垄断行为”[⑨]。

国际科技巨头给各国政府带来的监管挑战并不限于老牌公司和发达国家。谷歌、微软等传统科技巨头在新兴市场同样存在垄断行为,而字节跳动、阿里巴巴等中国新兴科技巨头也日益引起欧美国家和印度的防范。整体上来看,“垄断”是国际科技巨头天然的追求,构成了不同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国家面临的共同监管挑战。虽然科技巨头的跨国经营有时会带有浓厚的地缘政治博弈色彩,但面对“垄断”这一经济问题时,各国政府几乎都持有相似的立场。

2.国际科技巨头的隐私侵犯

国际科技巨头的产品和经营活动已渗透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苹果、三星、高通等生产商垄断了电子设备的硬件生产,谷歌、脸书、阿里巴巴从网络服务、社交服务、新媒体、电子商务诸方面掌握了难以计数的信息和数据。这些信息和数据在畅通服务渠道、便利生产生活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监管难度较大的隐私侵犯问题。

社交应用是个人隐私泄露的重灾区。在2010年前后,全球线上社交巨头脸书即被质疑侵犯用户隐私。《华尔街日报》的调查发现,脸书一直在向数十家广告企业和互联网公司提供用户的身份信息,即使是选择了最严格隐私保护选项的用户也没有幸免[⑩]。2019年,《华尔街日报》再次揭露脸书对用户隐私的侵犯,即使用户没在智能手机上打开脸书应用,它仍在后台收集用户使用其他手机应用程序的信息。对此美国和欧洲的监管机构进行了一系列审查[11]。除了互联网巨头与政府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之间产生的有关隐私的矛盾之外,不同巨头之间有关隐私保护问题也存在利益和技术分歧。2021年苹果公司对苹果手机的操作系统进行调整以采取新的隐私保护措施,这一举措对脸书的广告业务产生了较大冲击。两者之间爆发的激烈冲突本质上是与侵犯用户隐私、违规使用用户信息密切相关的问题[12]。

国际科技巨头泄露用户隐私信息不仅是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侵犯,更是互联网灰色产业、黑色产业发展的源头。2017年中国互联网黑灰产业规模已达千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900亿元。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是网络黑灰产业发展的必要条件,而科技巨头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是其根源。尽管政府相关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但隐私侵犯和随之而来更多的网络违法行为仍有愈演愈烈之势[13]。

3.国际科技巨头对国家安全的挑战

国际科技巨头的垄断经营、隐私侵犯监管难题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强化。垄断和信息泄露对一国政府和监管部门带来的最大挑战是国家安全问题。具有垄断地位、掌握大量信息数据的国际互联网巨头有通过窃取重要情报、筛选并片面展示信息、甚至煽动组织有害活动等方式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安全,苹果、高通等具有垄断性质的硬件供应商更有通过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来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这种趋势在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和科技摩擦中愈发凸显。

国际科技巨头给国家安全带来的威胁主要有非法活动和国家竞争力损害。国际科技巨头的跨国经营,给诈骗、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带来了便利,尤其是社交网络的革新和进化为恐怖主义活动提供了土壤,构成了对国家安全最严重的威胁之一。脸书、推特和YouTube社交和视频网站便利了全球范围内的文化交流,但也便利了恐怖主义者传播其极端思想。恐怖分子利用国际科技巨头提供的服务散步极端主张、分享信息、获取金钱和其他支持,不断在生产更多的恐怖主义势力。换言之,科技的进步打破了恐怖主义的地区界限,对各国的国家安全产生了严重的跨境性威胁[14]。

国际科技巨头给违法犯罪活动甚至恐怖主义活动带来便利外,一些国家政府认为科技巨头可通过操纵信息流间接地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2020年美国特朗普政府认为中国互联网巨头字节跳动控制的Tik Tok对美国家安全产生威胁,指控这一应用“监视美国用户的日常活动、审查美国的政治活动、传播不利于美国民主的错误信息”[15]。美国政府的这一担忧实际上是把国际科技巨头的隐私信息保护问题与国家安全联系到一起,并在中美贸易冲突、战略竞争激化的背景下,这一举措带有明显的政治象征意义。尽管如此,国际科技巨头的信息收集和跨国情报传递问题客观上确实具有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威胁。

国际科技巨头对信息、情报和数据的掌握可对国家安全带来冲击。谷歌、高通软硬件科技公司在信息基础设施领域内具有垄断地位,拥有间接威胁国家竞争力的能力。在2018年中美贸易冲突过程中,美国政府不断对中国实施“技术制裁禁运”措施,华为公司与美国谷歌、高通等企业的业务往来遭受重创[16]。美国这一举措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实则是为了遏制中国高科技产业的迅速发展、打压中国日益增强的综合竞争力。虽然这一禁令是美国的政府行为,却通过国际科技巨头的经营活动而直接产生效果的。由此可见垄断关键软硬件技术的国际科技巨头对一国国家安全产生的显著影响。

国际科技巨头给市场秩序、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安全都带来了显而易见的挑战,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经济往来的日益紧密,这些挑战还会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17]。国际科技巨头是当今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者,其一旦开始“作恶”,造成的破坏也是巨大而空前的。从某种意义而言,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监管是各国政府共同面对的难题[18]。

二.国际社会对科技巨头的监管与博弈

随着国际科技巨头参与社会经济运行的程度越来越深、带来的风险挑战越来越明显,各国政府长期以来也进行了诸多监管努力,力图降低国际科技巨头跨国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

1.欧美国家以反垄断调查举措为主

当前活跃在全球市场中的国际科技巨头总部大都位于欧美发达国家,情报信息泄露给欧美发达国家带来的政治上威胁相对来更加可控。科技巨头谷歌、苹果、微软和脸书掌握了大量用户的邮件、短息、通话和数据文件记录,美国政府可通过一系列手段从这些巨头处获取所需要的信息[19]。换言之,在美国的科技巨头将触角延伸至全世界时,相比其他国家,美国更不担心信息情报泄露带来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对巨头垄断市场、侵犯用户隐私进行更严格管控的需求相对更加迫切。

上文论及早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美国政府就针对微软进行过数次反垄断调查。而在近几年,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较为活跃的科技巨头频繁采取了反垄断措施。2021年初,澳大利亚与加拿大政府对谷歌垄断网络广告的行为表达了不满,有意通过立法加以遏制。谷歌则“故技重施”,与2010年对中国政府的反应类似,声称将退出澳大利亚市场。目前谷歌在欧盟面临14起反垄断调查,并受到欧盟监管机构的巨额罚单。仅在2018和2019年,谷歌就因垄断行为被欧盟处以58亿欧元的罚款[20]。

近年来美国也对国内科技四大巨头Alphabet(谷歌)、亚马逊、谷歌和苹果进行过多轮反垄断和隐私侵犯的调查。2020年7月,美众议院召开反垄断听证会,四大科技企业的首席执行官悉数到场。在听证会上,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民主党高层提交了一份长达400余页的报告,称这四家公司已成为“石油大亨和铁路大亨时代看到的那种垄断企业”,呼吁“以结构性分离的方式拆分这些公司”[21]。美国对国际科技巨头的反垄断和隐私侵犯罚款数额高昂,2019年曾因隐私泄露问题向脸书罚款50亿美元[22]。

从中国和澳大利亚的例子可以看出,一些垄断经营的国际科技巨头确实已有了同一国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欧美国家针对这些巨头的垄断行为通常采取反垄断调查、高额罚款的行动。无论这些行动对国际科技巨头的经营和利润带来了何种具体而微的影响,从结果上来看,调查加罚款的举措很难说是有效的。类似20世纪初将垄断巨头拆分为多个小企业的情况并没有实际出现,反垄断调查和罚款也并没能让巨头们“大伤元气”、催生新的市场主体并带来市场呈现新的竞争局面。对欧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而言,国际科技巨头的垄断甚至是“利大于弊”,因此在面对垄断企业带来监管挑战时既没有强烈的主观意愿也缺乏足够的现实需求来解决问题。

2.俄罗斯通过立法加强自主权

相比欧美发达国家,俄罗斯长期以来对国际科技巨头并没有采取明显的严格监管措施。但近年来俄罗斯政府通过加强立法手段,试图增强“互联网自主权”,并呼吁加强国际合作打击“无法无天”的国际科技巨头的不法行为。2021年3月,脸书屏蔽了用户对包括塔斯社在内的俄罗斯媒体的访问,这一举措被俄罗斯国家杜马主席称为“对公民传播和接收信息的基本权利的侵犯”[23]。

相比欧美国家尤其是科技巨头的母国的美国,俄罗斯政府眼下并没有太多的手段对科技巨头在网络上控制信息流进行有效的干涉,因此俄罗斯正在加快对国际科技巨头严格监管的步伐。2021年6月,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立法,要求美国科技巨头在限定时间内在俄罗斯境内成立实体机构,否则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而在此之前,因所有科技巨头的经营都在俄罗斯境外,俄罗斯并没有有效的手段和法律依据对美国科技巨头进行监管[24]。

与欧美国家和中国相比,俄罗斯的互联网科技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对国际科技巨头的监管也刚刚起步。2021年4月,俄罗斯政府以对苹果公司开出了约1200万美元的罚单,理由是滥用垄断市场地位[25];俄罗斯对推特采取了流量网速限制的惩罚措施,缘由是推特没有按照政府要求屏蔽、删除平台上的非法内容[26]。俄罗斯对国际科技巨头的短期监管和惩罚措施与欧美类似,主要以罚款为主。但是,其立法的严格程度无法与欧美国家历史悠久的反垄断立法相提并论,罚款的力度也与欧美政府相去甚远。这种情况下,俄罗斯与科技巨头的监管成效有待提升。

3.中国越发有力的政府监管

国际科技巨头带来的监管难题在中国呈现出与欧美、俄罗斯不同的情形。国际科技巨头的垄断经营在欧美国家与政府长期标榜的自由竞争不符因而常被处以天价罚款,在俄罗斯则因信息发布和传播的不合规开始受到监管。在中国,政府长期以来采取有力措施要求国际科技巨头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这一情况在其他国家也并非没有出现过,比如澳大利亚政府要求谷歌向本国媒体支付使用新闻费用,而谷歌则威胁退出澳大利亚市场。国际科技巨头与他国政府往往最后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妥协,但在中国这一妥协并非每次都能达成。因为拒绝遵守中国本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谷歌、脸书、推特等美国独霸全球的科技巨头无法在中国互联网上正常开展业务。移动设备巨头苹果将其亚洲最大的数据中心落户中国境内的贵州省[27],便于政府的监督管理、排除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威胁。

从对国际科技巨头国内管控的监督看,中国对科技巨头的监管可说是卓有成效的。欧美头部科技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市场份额几乎为零,因此不存在垄断经营、信息泄露和国家安全威胁。然而,中国的特殊性在于自身孕育产生了阿里巴巴、腾讯、百度、字节跳动、美团等数个科技巨头。这些企业的国际化程度较为有限,但在中国国内带来的垄断和信息泄露风险不容忽视。

实际上中国政府长期以来对国内科技巨头的监管力度并不算强。2021年中国政府开始加大了对国内科技巨头反垄断举措的力度,主要表现也是以反垄断调查和罚款为主。2021年4月10日,中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的垄断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合计182亿元。4月26日,中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宣布对美团进行反垄断调查[28]。7月2日,国际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发布公告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滴滴出行”停止新用户注册,随后国家网信办因“滴滴出行”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将其下架并下架滴滴旗下25款应用。[29]

中国政府在应对国际科技巨头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时的举措是行之有效的,即坚持以我为主、合法合规监管,有效杜绝了谷歌、脸书等国际科技巨头在全球其他国家引起的负面影响。但毋庸讳言,在这一背景下成长起来的本土科技巨头也亟需加强有效监管。本土企业在国家安全方面带来的威胁并不明显,但反垄断、信息泄露仍是中国政府面临的监管难题。反垄断调查、高额罚款等举措被欧美国家证明效果有限,如何保证本土巨头健康发展、更好的走出去与国际巨头同台竞争,同时抑制其负面作用是中国政府需要权衡的重要政策目标。

三.中国的应对战略

国际科技巨头的跨国经营带来市场垄断、信息泄露、国家安全威胁的监管难题,各国的主要应对手段主要是立法限制、反垄断调查、高额罚款,但这些举措目前看来并没有特别良好的成效。中国政府坚持高科技互联网领域的自主治理,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国际科技巨头给政府监管带来的负面影响,但也面临着自身特殊的监管挑战。根据国际科技巨头带来问题的具体表现和各国的监管经验教训,我国应从以下几个角度加强对科技巨头的监管:

第一,坚持科技巨头监管领域的自主治理。当前国际科技巨头的经营范围基本集中于互联网及其相关电子设备领域,互联网安全正成为大国博弈的主战场,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又缺乏相应的共识[30]。美国作为国际社会中的霸权国和国际科技巨头的绝对主要母国,在网络空间议题中的话语权天然呈现强势,国际科技巨头的跨国经营也天生地对美国的国家利益更为有利。因此,中国作为新兴大国和仅次于美国的集中科技巨头的大国,须坚持独立自主对科技巨头进行有力监管,切实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提高中国的科技和互联网话语权。

第二,坚持推动科技巨头“走出去”。中国国内科技巨头的技术水平和企业规模已发展到一定阶段,但国际化经营程度与现有国际巨头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中国政府对国外公司的监管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但与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一些市场竞争,因此中国本土科技巨头的国际竞争力存在内生的欠缺。近年来,中国很多科技巨头在海外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例如华为通信设备在全球市场的表现、字节跳动的海外经营。但是同苹果、高通、谷歌、脸书等国际巨头相比,无论是硬件的技术水平还是文化影响力、市场占有率体现的“软实力”,中国巨头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仍有待加强。美国的实例已经表明,本土科技巨头的国际化经营对母国很大程度上是利大于弊的,有助于国际影响力、国家竞争力甚至是国家安全水平的稳步提升。

第三,坚持对本土巨头的合理监管。在鼓励中国科技巨头走出去的同时,也要意识到本土科技巨头带来的资本无序扩张、数据垄断给国内用户带来的利益损失及对经济社会运行带来的其他负面影响[31]。目前中国的反垄断监管可谓刚刚起步,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和政府对经济运行的领导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避免科技巨头给社会经济运行带来的潜在风险和消极后果。

[①]Miguel J C, Casado M Á. GAFAnomy (Google, Amazon, Facebook and Apple): The big four and the b-ecosystem[M]//Dynamics of big internet industry groups and future trends. Springer, Cham, 2016: 1.

[②]Walton N. Four-Closure: How Amazon, Apple, Facebook and Google are Driving Business Model Innovation[J]. Chinese Business Review, 2012, 11(11): 981-988.

[③]Dolata U. Apple, Amazon, Google, Facebook, Microsoft: Market concentration-competition-innovation strategies[R].SOI Discussion Paper, 2017.

[④]新华网:《新华网:中国拒绝"政治的谷歌"与"谷歌的政治"》,2010年3月20日,http://www.yqnews.net/cms/show-1150.html。

[⑤]弗尔F.舍其:《没有思想的世界:科技巨头对独立思考的威胁》,中信出版社,2019。

[⑥]Economides N. The Microsoft antitrust case[J]. Journal of Industry, Competition and Trade, 2001, 1(1): 7-39.

[⑦]David McCabe and Daisuke Wakabayashi, “10 States Accuse Google of Abusing Monopoly in Online Ads”, The New York Times, Dec. 16, 2020.

[⑧]Charles Riley and Ivana Kottasová, “Europe hits Google with a third, $1.7 billion antitrust fine”, CNN, March 20, 2019.

[⑨]Silvia Amaro and Katrina Bishop, “EU says Apple’s App Store breaks competition rules after Spotify complaint”, CNBC, APR 30 2021.

[⑩]Emily Steel and Geoffrey A. Fowler, “Facebook in Privacy Breach”,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Oct. 18, 2010, https://www.wsj.com/articles/SB10001424052702304772804575558484075236968.

[11]Sam Schechner and Mark Secada, “You Give Apps Sensitive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n They Tell Facebook”,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Feb. 22, 2019, https://www.wsj.com/articles/you-give-apps-sensitive-personal-information-then-they-tell-facebook-11550851636.

[12]Laura Forman, “Facebook and Its Advertisers Feel Pinch of Apple’s Privacy Drive”,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June 12, 2021.

[13]新华网:《网络黑灰产已近千亿个人信息泄露是源头》,2018年10月9日,http://www.xinhuanet.com/tech/2018-10/09/c_1123530878.htm。

[14]Weimann, Gabriel. “Terror on Facebook, Twitter, and Youtube.” The Brown Journal of World Affairs, vol. 16, no. 2, 2010, pp. 45–54.

[15]Shirin Ghaffary, “Do you really need to worry about your security on TikTok? Here’s what we know”, VOX, Aug 11, 2020, https://www.vox.com/recode/2020/8/11/21363092/why-is-tiktok-national-security-threat-wechat-trump-ban.

[16]石磊:《面向大国竞争的美国科技情报活动规律研究:以美国打击华为公司为例》,《情报杂志》,2021,40(04):1-4。

[17]迈克尔·波斯金:《如何监管科技巨头》,《第一财经日报》,2019-05-22(A11)。

[18]孙冰:《阿里巴巴收182亿天价罚单创中国反垄断史纪录:监管科技巨头是世界性难题,如何让“帝国”不作恶》,《中国经济周刊》,2021(08):59-61。

[19]Jack Nicas, “What Data About You Can the Government Get From Big Tech?”, The New York Times, June 14, 2021, https://www.nytimes.com/2021/06/14/technology/personal-data-apple-google-facebook.html.

[20]高艳东:《欧美互联网反垄断各有盘算》,《环球时报》,2021-02-09(015)。

[21]Cecilia Kang and David McCabe, “House Lawmakers Condemn Big Tech’s ‘Monopoly Power’ and Urge Their Breakups”, The New York Times, Oct. 6, 2020, https://www.nytimes.com/2020/10/06/technology/congress-big-tech-monopoly-power.html.

[22]孙冰.阿里巴巴收182亿天价罚单创中国反垄断史纪录监管科技巨头是世界性难题,如何让“帝国”不作恶?[J].中国经济周刊,2021(08):59-61.

[23]“Russia calls for global efforts to fight Big Tech’s arbitrariness on the Internet”, Russian News Agency, MAR 8, 2021, https://tass.com/politics/1263661.

[24]“Russian lawmakers vote to force U.S. tech giants to open local offices”, Reuters, June 17, 2021, https://www.reuters.com/technology/russian-lawmakers-vote-force-us-tech-giants-open-local-offices-2021-06-17/.

[25]Alexander Marrow, “Russia fines Apple $12 mln for alleged app market abuse”,Reuters, April 27, 2021, https://www.reuters.com/business/retail-consumer/russian-competition-watchdog-fines-apple-12-mln-abusing-dominant-position-2021-04-27/.

[26]“Russia extends punitive Twitter slowdown until mid-May”, Reuters, APRIL 5, 2021,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russia-twitter-idUSKBN2BS0GT.

[27]《苹果数据中心落户贵州》,新华网2017年7月12日,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2017-07/12/c_1121308086.htm。

[28]温婷:《美团涉嫌垄断行为被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光明网2021年4月27日,https://m.gmw.cn/baijia/2021-04/27/1302257383.html。

[29]《工信部谈滴滴出行APP下架:继续强化APP治理》,中国新闻网2021年7月16日,http://www.chinanews.com/cj/2021/07-16/9521274.shtml。

[30]桂畅旎:《2020年国际网络空间发展与安全态势》,《中国信息安全》,2020(12):40-45。

[31]姚坤:《反垄断亮剑,互联网巨头遭遇监管“紧箍咒”》,《中国经济周刊》2021(09):16-26。

责任编辑:马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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