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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网络打赏”成骗捐渠道

2017-09-01 09:19 作者:于立生 来源:光明网 编辑: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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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9日,陕西渭南市6岁男童鹏鹏被继母打伤昏迷,生命一度垂危,引发强烈社会反响。近日,志愿者“煙兒”以受虐男童口吻发布一篇名为《呼唤鹏鹏》的文章,得到大量打赏金却拒绝交出,再次将此事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

 

如何避免“网络打赏”成骗捐渠道

 

在现实中,网络打赏可归为两类,一类是受众基于内容创作者的才情给付打赏金,以资鼓励;一类则是对于求助的积极回馈,属于捐赠性质。可是却往往有人分不清或是故意淆乱二者的界限,罗尔事件便是例证。罗尔将公号文章打赏金视为读者对其文采的赞赏,可爱心人士及公众却普遍认为打赏金是基于罗一笑的白血病救治需求给予的捐赠。

如今志愿者“煙兒”以受虐男童鹏鹏口吻发布名为《呼唤鹏鹏》的文章得到大量打赏金却拒绝交出可谓再添新例。该文阅读量达127万,打赏人数达7198人,媒体报道从打赏人数判断,金额至少十多万元。但当鹏鹏妈妈索要,拟用于鹏鹏的治疗时遭到拒绝。“煙兒”认为这是读者给自己的打赏,而不是给鹏鹏的,并称“这笔钱已基本捐完了。”

然而,从今年6月17日开始,“煙兒”即介入到对鹏鹏的“帮助”,发布多条关于鹏鹏遭遇的微博并呼吁抵制虐童行为,包括发布这篇《呼唤鹏鹏》的文章,多次明确表达了鹏鹏的困难处境和求助心态,一直向社会传达出她是在帮助鹏鹏的信息;有志愿者称看到文章后觉得鹏鹏可怜才打赏了50元,也有志愿者明确表示“打赏完全是冲着鹏鹏的”。

众所周知,受众因内容创作者的才情给予打赏,其前提是内容创作者提供的是作品,而作品得是有独创性的可试问呼吁帮助鹏鹏、抵制虐童行为的博文,又有何独创性可言?无非是依附于鹏鹏受虐受伤待救治的核心事实而已。所以,毫无疑问,爱心人士的打赏,不是给“煙兒”的,而是打赏金中的第二类型,是用于给鹏鹏治病的捐赠金。

《慈善法》从去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恰恰已届一周年。《慈善法》明定了个人并无网上公募资格,但是并未给个人求助关闭大门。个人因陷入生活困境等因素向社会求助是项天赋权利。

既然“煙兒”所获打赏金本属爱心人士给鹏鹏的捐赠金,若将“煙兒”以鹏鹏名义撰文寻求打赏之举视为公募行为,那么,因其不具公募主体资格,按《慈善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则违法募集的财产,应责令退还捐赠人,并对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而若以代鹏鹏发起个人求助视之,那么,所获打赏金理应毫无条件转予鹏鹏的法定监护人,用于鹏鹏的治疗。“煙兒”无权占为己有,擅自处置,包括转捐他人,《刑法》《民法通则》对此亦有规定。

《慈善法》并未关闭个人向社会发起求助的大门,亦即承认了个人发起求助的权利;但无妨进一步的细化规范:若是有人代他人向社会发起求助,则须获得授权书并在代为求助时进行公示。如此明细规则,则便于厘定各方权利,并防范有心怀不轨或见利忘义者通过贩卖他人惨状抢眼球、博同情、谋私利,也避免一些爱心人士的善心被人利用。

而同时,值此新媒体勃兴时代,一些社交平台也应尽到审核把关义务,注意将一般的求赞赏型内容与求助型内容甄别开来,对于既非本人发布,同时也未获得授权的求助型内容,关闭其赞赏按钮。如此,“打赏”才不至于成为一些心怀不轨者的骗捐渠道。(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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