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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2017-10-10 09:26 作者:耿余 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辑: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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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是劳动者人权以及休息权的一项基本内容,《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对自身的这一项权利并没有清晰的认知,而有些用人单位亦存在未依法保障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初入职场连续工作满12个月

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赵某大学毕业后于2013年7月到一家IT公司工作,双方约定赵某的月工资为7000元。公司开始几个月尚能准时、足额支付赵某工资,但是自从2014年开始,每月仅支付赵某5000元。2014年5月,赵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将公司诉至法院。诉讼中,赵某同时主张,其2014年开始应当享受年休假,要求公司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赵某新进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尚不满一年,法院对赵某此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释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本案中,赵某毕业后进入公司,至其离职时连续工作尚不满12个月,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故其主张在职期间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连续工作满12个月入职新单位

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小王2014年3月从某科技公司跳槽到阳光技术公司。2014年12月,小王找阳光技术公司要求休当年的年休假,而公司人力告知其因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不满1年,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2015年2月,小王与阳光技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小王起诉要求阳光技术公司支付其2014年4月至12月未休年假工资。在法庭上,小王提交了自己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以及某科技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以证明自己的工作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小王提交的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及某科技公司出具的证明足以认定小王已经连续工作2年。依据法律规定,12个月并非指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在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也计算在内。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判决阳光技术公司应当按照小王的工资标准,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

【释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工作时间累计计算,在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也计算在内。无论劳动者在几家用人单位工作过,其在积累工作经验和劳动能力的同时,也是累计疲劳程度的反映,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

未安排职工年休假

应支付职工300%工资报酬

张先生于2015年1月入职世纪科技公司,担任出纳,在职期间月工资9500元。2017年3月,世纪科技公司向张先生送达了解除通知,称即日起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张先生诉至法院,主张在职期间每年应享受5天年休假,在职期间从未休过年休假,世纪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其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劳动者当年未申请休年休假并不能视为其放弃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判决,世纪科技公司支付张先生2015年、2016年未休年假工资8735元。

【释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

用人单位也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王先生是一家数码公司的市场营销部主管,月工资收入12000元。2016年4月,王先生向公司提交了一份离职申请书,提出因个人原因,解除与数码公司的劳动合同。王先生在与数码公司商讨解除事宜时,主张其2016年年休假未休,数码公司应当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数码公司主张,王先生系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故不同意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王先生将数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该项权利并不因劳动者自行离职而消灭。数码公司未安排年休假,应当向王先生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的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释法】

只要劳动者符合休带薪年休假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未能安排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无论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都应该支付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具体核算方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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