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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公民诉讼代理人的管理亟待规范

2014-08-28 16:21 作者:江西 王永东 黄春根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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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王永东 黄春根

一些公民在自身维权过程中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程序,在帮助老乡和朋友打官司后发现可以从中赚钱,便以公民代理人身份替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权,和律师抢起了饭碗。近年来,在一些基层法院,公民代理人参与诉讼约占法院受理案件数的15%至20%,而且集中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和劳动争议案,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制止。

笔者认为,产生职业公民诉讼代理人增多的原因有:一是律师代理费高是公民代理的催生要素。律师费现在动辄几千元,而公民代理人往往每起案件开始仅收一些交通费、材料费,打嬴官司后收费也远远低于律师费。二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的迅速增多,为公民代理提供了生存的土壤。笔者所在法院今年受理了交通事故案件、劳动争议案件600多件,约占总受案数的30%,这类案件对于律师来说耗时却不见利,往往不愿代理,让公民代理人看到了“商机”。三是公民代理人特有的身份,获取了当事人青睐。由于公民代理人本身生活在当事人之间,与当事人是老乡、同事、朋友关系,互信度高,语言沟通方便,提供咨询及时,有利于纠纷的化解。

公民代理人现象大量存在的危害:一是水平不高易损害当事人权益。一些不称职的代理人法律水平不高,为了承揽业务,夸海口称官司一定能打赢,使当事人应该得到的权益没能实现,常常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二是浪费法院有限司法资源。一些公民当事人为了获取代理费,不考虑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滥诉或缠诉、恶意诉讼等现象屡见不鲜,致一些案件久拖不能结案,对法院有限司法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三是易引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一些诉讼代理人由于办案质量不高,诉求往往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为达目的,便煽动当事人上访,使当事人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四是违反了诉讼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律师代理收费制度。《律师法》明确规定无律师执业资格者不得为谋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这种人的身份也不符合诉讼法关于设立委托代理人的规定。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要增强法律援助力度,使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尽可能得到法律援助;二是设立公民代理准入制度,将与委托人没有明显社会关系的公民代理人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建立公民代理诉讼登记和准入制度。三是加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条件和规定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罚和打击。四是法院必要时应对不符合条件的公民诉讼代理人,以妨碍诉讼为由,采取停止其代理行为、罚款、拘留等相应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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