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 王攀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完善固然可喜,而劳动合同法的高效落实与执行,更令人期待。就用工行为的法律规范而言,不仅私营企业的用工行为需要规范,“体制内”单位的用工规范问题更需引起重视。
什么地方同工不同酬已成常态?什么地方临时工多?答案都是“体制内”。在国有企业里,正式工与临时工待遇天壤之别;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里,一出事往往是临时工干的,客观原因是临时工多。在诸如城管这样的部门,临时工“干活当驴,打人当枪,出事当球”。干得多,拿得少;出了事,一脚踢。出现劳动纠纷时,与私营企业相比,面对手握权力的体制内单位的用工者,由于用工行为透明度更低、劳动者缺乏权利表达渠道等原因,劳动者往往“敢怒不敢言”。久而久之,体制内单位既是临时工出没的重点地带,又是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洼地”。
正式工、临时工如何真正同工同酬?恐怕不是一个劳动合同法所能解决的。完善相关的劳动保护制度,从法律制度的层面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是必须的,也是劳动者依法维权的前提;给予劳动者争取自身权益的方便条件,防止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陷入“一维权就下岗”的维权困境,更需要社会各界关注和重视。只有劳动者争取自身权益的空间大了,渠道畅通了,利益表达能力强了,劳动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才会逐渐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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