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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五大问题待解

2013-11-16 08:26 作者:王瑞锋 来源:新京报 编辑:tian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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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

寻衅滋事会否滥用?

学界有观点主张,将现在劳动教养针对的违法行为变成刑法所规定的轻罪,凡是构成轻罪的都追究刑事责任。舆论担心,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可能被滥用。

陈忠林认为,这种方式不恰当,扩大了犯罪打击面,达不到教育的效果。

马怀德也不赞成,他认为这一方向扩大了犯罪面,“过去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结果变成了犯罪问题,不利于违法行为人的改造和教育,也没在真正意义上减少犯罪。”

应松年认为,在劳教废止后、新法出台前的这段空白期,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应松年相信,在空白期内,公安机关处置轻微违法行为会十分谨慎,不会出现寻衅滋事等罪名的滥用。

问题5

劳教所何去何从?

根据官方数据,我国有300多家劳教所。劳教制度废止之后,这些劳教所将何去何从?

陈忠林说,劳教制度废除后,劳教所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向强制戒毒转型,通过对劳教所进行改造,对原有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完成转型不是问题。

新京报记者从多地公安司法部门了解到,现有劳教场所已经在逐步实现职能转型,加挂戒毒所的牌子,逐渐以强制戒毒为主。

各地劳教所也在组织管教人员学习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进行戒毒知识培训,并添置强制戒毒医疗设备。

今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有了专门的规范,这个规定已于今年6月1日实施。(记者 王瑞锋)

■ 劳教制度简史

● 1955年

“劳动教养”首次登上历史舞台。

● 1957年

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文革”期间劳教暂停。

● 1979年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教养期限为一年至三年。

● 1980年

国务院发布通知,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

● 1982年

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确立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制度,延续至今。

● 1986年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增加三种可以适用劳动教养的情况。

● 1990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 1991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

● 2000年

《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对劳教制度提请审查的呼声再次响起。

● 2005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审议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但草案未提交审议。

● 2010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计划审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案。

● 2011年

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印发通知,在四个城市进行劳教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 2012年1月1日

《行政强制法》正式生效。该法第十条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 2013年1月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2013年将推进劳教制度改革,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 2013年11月12日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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