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起不同形式的虐童猥亵儿童事件引发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义愤填膺之余,更需要冷静反思:现行的幼儿教育体系究竟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如何构筑起儿童安全的有效护盾?
首先,“重典”制裁。从严量刑已成为社会对虐童、猥亵儿童行为的共同诉求,但在如何实施“重典”上应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在法律上从严惩治施暴人,可以慰藉受伤害的孩子及家庭,也宣示了国家保护儿童的宪法价值,通过加大违法犯罪成本来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
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虐童、猥亵儿童的从严量刑缺乏细化标准,导致司法机关的量刑与公众期待的量刑之间存在差距。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幼女、猥亵儿童的行为应判处刑罚,其中“情节恶劣”的应当从重处罚;还规定监护、看护人实施虐待的,只有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才应当判刑。那么,幼儿园教师对儿童灌芥末、揪耳朵,是否属于情节恶劣、足以入刑?幼儿园从业人员猥亵儿童,给儿童的心灵造成巨大创伤的,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应当从重量刑?
由于法无明文规定,法官具有个案裁量权,有的案件的判决结果难免让一些群众产生质疑。何况,幼儿的认知和表述不能像成年人那样清晰完整,幼儿园作为一个封闭管理空间让家长无法轻易涉足其中调查取证。不少幼儿园内缺乏电子监控设施,就算安装了电子监控设备,家长也不能时时处处进行监控。种种因素导致追究这类犯罪时取证困难,通过证据重建的法律事实很大程度上难以还原自然事实。司法机关要认定施暴者情节恶劣,甚至仅认定其已构成犯罪,往往因缺乏证据支持而无法判决。
要建立起防范幼儿受侵害的高压红线,可以从立法源头上解决问题。例如,通过修改法律或制定司法解释,将“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奸淫、猥亵被监护、看护的儿童”的情形明确列举为属于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中的“情节恶劣”。将虐待儿童多人或当众虐待儿童的情形明确规定为属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其次,扎紧幼教监督的关口。要立足预防,推进学前教育立法,明确规定幼教人员的从业资格。对禁止从事幼教行业人员的“黑名单”,应该有大数据的收集和验证。
通过立法规定,所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机构,如幼儿园、培训机构、医院、儿童乐园等,均应接受行政监督。对有性侵未成年人、虐待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人,应禁止其从事涉及儿童的行业。在录用人员的过程中,除了主管部门的监管外,其他司法机关、社会机构、新闻媒体等均可进行监督,保证从业禁止规定落到实处。
不可否认,目前学前教育资源紧张,幼教等从业人员待遇低、工作压力大、流失严重,部分幼儿园难免下调招聘标准致使从业人员鱼龙混杂。因此,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与加强对幼儿园师资隐患排查和督学必须同步推进。
再次,针对高危人群进行心理筛查和干预。从心理学的角度而言,虐童、恋童实际上是一种心理疾病,而社会对这类人群认知甚少,没有形成足够的关注和重视,也就没有相应的防备体系,特定行业对员工入职筛选时就缺少这方面的审查机制。
有研究表明,有猥亵儿童癖好的人有一部分在童年的时候也遭到过同样的侵害,这正是他们染上心理疾病的源头。因此,对于那些幼年曾是虐童行为受害者,而成年后变成加害者的人,建立心理筛查机制,及时对这部分高危人群实施心理干预和社区矫治,是一项系统而紧迫的任务。
构建幼儿伤害的防范体系,需要从法律层面去考虑,更需要从社会学、心理学角度应对。严厉的法律制裁、严格从业许可门槛以及科学的心理疏导三者结合,才能形成一个健全的体系,真正减少伤害儿童事件发生。重建健康的幼教体系和完善的监管机制,是群众得以安心的依靠,是幼师执教可以遵循的标准,更是稚子可以依赖的盾牌。(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律与治理现代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编辑:邓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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