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月1日起,福建省内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根据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餐饮经营主体应当接受社会公众、行业协会以及媒体舆论监督。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罚款,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据介绍,规定全文共四条,300多字,是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小切口”“小快灵”上进行的探索,力求少而精,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是以法治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的一个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