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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法规,专治拖欠农民工工资

2020-02-28 11:32
来源:半月谈网

工资报酬权益是劳动者的核心权益。最近公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各环节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开启了我国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

压实责任,打通协调机制

据介绍,以往涉及保障工资报酬权益的有关执法依据散见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在执法实践中,各地普遍反映,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起来不好把握;对欠薪问题多发高发的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其中往往涉及工程款纠纷,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对清偿主体作出有效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欠薪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

鉴于此,《条例》横向纵向压实责任,明确了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尤其是用人单位要负首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要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说,《条例》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导向,聚焦工程建设

工程建设领域是农民工欠薪顽疾高发区,如何破解该领域导致欠薪的源头性深层次问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在各个方面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了规定。

在源头预防上,《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的登记和管理,如实记录施工项目实际进场人员、考勤情况。同时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拨付到专用账户。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被挤占。

此外,在工程建设领域,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是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

实践中,工程款通常按照工程节点拨付,与每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存在“时间差”。《条例》作了两项规定,一是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是建设单位需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拨付。这些制度设计对保障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将发挥关键性作用。

失信惩戒,纳入黑名单

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条例》的实施将加大依法“治欠”的力度。《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失信惩戒也是根治欠薪的有力抓手。两种情形将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被列入黑名单后,将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等诸多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条例》还明确了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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