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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为何需要人民调解?

2018-05-25 08:58
来源:半月谈网

一位调解员(右)在车间内调解纠纷-王晓-摄

调解,作为一种主要通过说服教育、疏通引导来排解纠纷的有效手段,一向被视为传统中华法系的代表性贡献之一,自西周设“调人”“胥吏”,“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以降,我国历史上就素有由德高望重的耆老和“乡官里正”调解民间纠纷的习俗。而今,这一古老传统,历经西风东渐背景下数次以“法律移植”为主旨的“变法”运动,不仅顽强地存活下来,还得以实现由传统民间调解制度向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转变的制度创新。今天的人民调解制度,在平等协商、自愿基础上,以法律为标准而不再采封建礼教规约,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取代过去的宗族组织,在更有效地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方面获得了长足的进展,在国际社会赢得法治 “东方经验”的美誉。

最近,中央政法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无疑是继2010年《人民调解法》颁布以来,党和国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此举充分说明,在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之际,人民调解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实现社会治理重心下移,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人民调解仍是不可忽视的建设性力量。

《意见》从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组织领导多个方面详细阐释了法治中国离不开人民调解的重要原因,并强调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各项制度支撑条件。为何说新时代的人民调解,仍对法治中国建设事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人民调解制度符合法治中国基层社会的现实需求。众所周知,基层稳定对于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推进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社会矛盾能否得到有效化解又与基层稳定状况正相关。较之诉讼、仲裁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具有便民、快捷、灵活、经济、案结事了等天然优势,能通过“早排查、早发现、早介入”将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人民群众还可少跑路、不花钱、不伤面子、不伤和气。据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介绍,近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达900万件左右,调解成功率在96%以上。

其次,人民调解制度符合法治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世界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都是在将裁判请求权的终极保障作为最高理想的同时,鼓励当事人使用诉讼替代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当前,人民调解制度可有效降低法院的案件负担,讼累压力,使那些并非一定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案件分流出去,让法院能集中精力解决重大法律疑难案件,既能提高审判质量,又可提高司法效率。在不损害当事人裁判请求权的前提下,鼓励当事人利用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既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有效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与更新,还可更好地弘扬中国文化传统中以和为贵的价值观。

再次,人民调解制度符合法治中国基层自治的发展方向。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推行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正是作为基层群众基层自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加以明确规定的。在新时代,人民调解制度作为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环节,其作用必将进一步凸显,人民群众在调解中将得到更为充分的获得感,进而激发其主人翁意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熟人社会逐渐被陌生人社会所取代,人民调解制度的确面临着新的挑战。但正如法学大家庞德所言,“中国在寻找‘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通过拓宽人民调解领域、创新人民调解载体,拓展人民调解工作格局,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具有规范化、专业化、网络化、社会化特色的现代人民调解制度必将在法治中国的进程中书写更为辉煌的篇章,法治的东方智慧将继续焕发光彩。(陈丹 作者单位:浙江万里学院)

责任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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