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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理念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2018-05-23 09:35
来源:瞭望

以新理念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执法体制改革必定引发执法方式转变,进而更新执法理念、权义关系、机制保障和价值追求,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目的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新一轮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已经展开。此次改革有着完整严密的内在逻辑,将对我国执法职能配备、执法队伍建设、执法理念更新产生深刻影响。

重塑执法模式

《决定》指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主要目标是“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

《方案》进一步明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原则是“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具体路径包含两个步骤:

第一步,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农业综合执法五大队伍;

第二步,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本问题、主要目标、原则方向和具体路径都已清晰展现,形成了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职能整合为切入点,以组建探索综合执法为具体抓手的总体思路和实施方略,具有充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聚焦机构调整、职权界分、履职机制和队伍建设,重在改造“躯体”。然而,执法体制的改革必定引发执法方式的转变,进而引发执法理念、权义关系、机制保障和价值追求的更新。

本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将推动逐步构建一种执法主体多元协作、执法机制共享联动、法律责任全面保障、权义关系合作和谐的“合作执法模式”。这意味着全面调整和改造现行执法模式,需要各级政府、各个部门、执法主体尽快转变思维、调整行为、更有作为。

改革从多层面实现突破

新一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现了诸多突破,首先是行政执法的理论前提从“利益冲突”向“利益共存”转换。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过去曾存在一种观点认为执法主体代表“公共利益”,违法主体代表“私人利益”,双方存在天然、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应更多采取强制的执法方式,形成“命令-服从”的法律关系。同时,因执法主体间仍存在各自的“部门利益”,容易发生推诿扯皮。

此次改革既强调整合队伍,减少防止“执法扰民”,又强调不同执法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与共享联动。这意味着,改革认为执法主体与违法主体、不同执法主体之间在具体执法个案中可以实现“利益共存”,在行政裁量空间中进行合法博弈,从而形成“规范-合作”的法律关系。

其次,行政执法的动力机制从“利益驱动”向“责任导向”转换。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曾存在“罚款返还”“以罚代管”“执法创收”和“天价罚款”等不当做法,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其实质是“利益驱动”的执法。

此次改革特别强调要严格执法主体的执法责任,既要履职,又不能滥权。这意味着,执法主体应该在“利益共存”的合法空间中“有所作为”,绝不能故意制造“利益冲突”来“火中取栗”,其实质是“责任导向”的执法。

行政执法的执法方式从“刚性执法”向“柔性执法”转换。在过去的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主体因对“执法阻却”把握不当,采取简单、野蛮、暴力甚至欺骗的手段执法,导致“小事引大、大事引炸。”

此次改革既强调“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又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服务水平”。这意味着,一方面,行政执法主体应加强信息分析,避免“误判”,另一方面,应广泛探索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补贴和行政调解等更具可接受性的柔性执法方式。也就是说,行政执法应做到该刚则刚,该柔则柔,刚柔相济。

行政执法效果从“行政效率”向“社会效果”转换。在过去的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主体过于追求解一时一事的“行政效率”,以“风平浪静”的执法效果来凸显其政绩。

此次改革开宗明义地指出,调整优化政府机构职能的最终目的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可见,人民群众满意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最终价值追求。这意味着,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应当更加细致地查找同类违法的深层原因,分析不良事态的发展方向,以更加宽广的“大合作”思维,来消除和防范社会隐患,不断夯实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群众基础。(文/韩春晖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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