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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让法律“长牙”

2021-05-10 11:05
来源:半月谈网

对话嘉宾

杨建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

刘昌景(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

华 宁(自然资源保护协会生态保护项目主任,主持人)

武汉府河湿地保护区水资源丰富,生态良好,生物多样性丰富,每年都会吸引数万只来自中国东北或西伯利亚的候鸟在此停歇越冬 (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作为世界上鸟类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每年春季,鸟类大规模迁徙都会在我国上演。而这正是破坏鸟类资源违法犯罪的高发季节,每到这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都会部署春季候鸟保护工作。

包括保护鸟类在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应有之义。新冠肺炎疫情推动社会达成生态保护的共识,也成为普法的契机。近期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使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

疫情加速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华宁:春季是鸟类繁衍、大规模迁徙的主要季节,也是危害野生鸟类事件的高发期,所以每年这个时候,相关部门都会专门部署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的工作,并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爱鸟护鸟。目前,危害珍贵、濒危鸟类违法案件有哪些特点?

刘昌景:从生物表现角度来说,鸟类的迁徙非常有规律,是定时定点的集群行为。从预防犯罪角度来说,正是因为这种规律性,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比如,我国天鹅属主要有三种天鹅——大天鹅、小天鹅和疣鼻天鹅。这三种天鹅都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属于刑法重点保护的对象,但天鹅死亡的案件历年来时有发生。2006年山西平陆发生113只天鹅中毒的恶性案件;2008年在鄱阳湖形成过天鹅贩卖的黑色产业链;2016年内蒙古发生290只天鹅死亡的特别重大案件……

我国约有野生天鹅5.5万只。我们搜集了2000年到2016年的案件发现,因人为干扰死亡的野生天鹅数量超过740只。死亡数超过了野生天鹅种群的1%,这个占比并不小。常见的作案方式,总体来说有三类。一是投毒,主要使用一种叫克百威的农药,它的成分是呋喃丹或呋喃酚,鉴定手段是在鸟类的体液、各个器官里都能检测到这种成分。二是网捕。三是猎枪。毒杀的成本低、致死率高、隐蔽性强、实施难度小。根据我们调研的数据,毒杀是不法分子选得最多的一种作案方式。

杨建军:我觉得疫情大大加速了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进程。去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发布。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既是一个政策性文件,也是一个法律文件,它指导了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比如这次刑法修正案,再比如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保法”),实际上都受这个决定的影响。

疫情的影响还表现在执法环节。数据显示,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8.4万件,与2019年相比有大幅度提高,说明我国对环境的重视达到了一个非常高的程度。尤其在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6起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用以指导各地司法机关办理类似案件。

疫情是一个普法的契机,促进全民对环境保护达成共识,即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各方面的功能。

织密法网、源头治理

华宁: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我们注意到,刑法中新增了一些涉及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

杨建军:这一次刑法修正涉及的条文很多,涉及动物的也很多。除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环境污染罪间接相关外,还有三个罪名与动物保护有密切关系。一是刑法第341条中增加了第三款,罪名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二是新增刑法第342条之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主要针对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三是新增刑法第344条之一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刘昌景:按照现行有效的2000年37号司法解释,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杨建军:此次刑法修正严密了野生动物保护的法网。这主要体现在第341条第三款,为什么这么说?原来第341条第二款的非法狩猎罪,有时间、地域、手段的限制,要求“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才能按照非法狩猎罪定罪。这其实是有漏洞的。如果行为人不在这个时间、区域、没有使用禁猎工具,就很难处罚。所以这次刑法修正增加了341条第三款。对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如果能证明主观上以食用为目的,情节严重的就可以定罪。

另外,体现了源头治理的理念。对物种的保护,如果仅保护物种本身,虽然有一定效果,但效果不会太大。刑法修正案增加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都是从源头加大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

1 月22 日,吉木萨尔县国家公益林三叉路口管护站,巡查人员登上瞭望塔观察野生动物栖息地 丁磊/ 摄

物种保护司法实践仍存困惑

华宁:未来,我国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开展哪些工作?

杨建军:完善野保法等法律法规。野保法要进一步完善,尽快出台。自从去年开始修订以来,野保法确实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今年有望出台。

除了野保法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就是关于野保法的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是把野保法具体化的一个行政法规,这个法规对落实野保法非常重要。相信野保法颁布以后,这个法规很快也会出台。还有一个需要完善的,是地方关于野生动物保护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应加强调研,尽快跟上节奏。

关于名录,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经公布,“三有”动物名录尚在修订中。希望“三有”动物名录尽快出台,这将对刑法第341条第二款、第三款的适用非常有意义。

华宁: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哪些困惑?

杨建军:野生动物保护中,关于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动物的区分问题,实践中很困惑。到底什么是野生的,什么是人工繁育的?野生的通过几代繁育后可以视为人工繁育的?如果能够明确二者的分界线,司法实践的效果会更好。

还需要明确的是,规范和引导从域外进口野生动物的问题。这在实践中遇到很多,比如海关曾查获很多从国外进口的鹦鹉。诸如如何规范域外野生物种进口等问题,是下一步需要明确规定的。

还需要规范宠物市场。国人对宠物的需求在提升,以前家养宠物仅仅是狗、猫之类,现在还有鹦鹉等鸟类,以及一些另类宠物。如何对宠物饲养、繁殖、交易等进行规范,亟须法律法规来规制。(整理:半月谈记者李建发)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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