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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员工“逢假日必加班”,加班费不能是笔糊涂账

2020-01-14 08:52
来源:新京报

节假日加班的景区工作人员,需要的不仅仅是对坚守和牺牲的赞美。

春节假期日益临近,在人们正紧锣密鼓计划假日生活的同时,几乎所有景区的工作人员也开始做“常规加班”的心理准备。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每逢节假日,也是景区工作人员最紧张、最忙碌的时刻。加班占用的时间能否再补回来?是否有加班费?这些疑问又开始成为许多景区工作人员的“例行困惑”。

日前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公号发表文章,提出工作离家远、工作环境艰险、工作路线长是景区工作人员的常态,节假日更是基本无休。但与企业员工不同的是,当中一些公务员、事业编人员的加班工资问题一直无法落实。这种状态也影响了景区工作对年轻人的吸引力,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产生疑问的重要原由是景区管理体制的复杂性。我国景区类型多样,当前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A级景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矿山公园等多种类型。与之相对应的管理体制也比较复杂。

如果是事业单位,就有事业编制和劳务派遣等形式;如果是企业,就至少有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务协议、劳务外包和商务承揽定作等形式。由于不同组织、不同类型人员的管理模式各异,面对同样的工作内容,却有不同的休息日和假日安排,也有不同的加班费管理模式。关键点在于,有的适用《劳动合同法》,有的却并不适用。

如果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那加班费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遗憾的是,并不是所有人能够适用《劳动合同法》。比如,国家风景名胜区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相当部分工作人员具有公务员或事业身份。因此这部分人员尽管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却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获取加班工资。

需要了解的是,这些制度安排并非刻意剥夺权利。与一般劳动关系相比,行政管理和执法等工作有较大权力,更稳定也更有保障。与之相对应,必然受更多制约和限制,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由此观之,他们在节假日的付出在相当程度上正是职业自带的属性。

尽管如此,也不能不承认“每逢假日必加班,加班从无加班费”现象正在影响和消磨这些景区员工的士气。尤其是,在同一个景区,工作内容大同小异,也同样承受着节假日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但是“同工不同酬”表现得尤为明显。

长此以往,很可能将影响景区的人力资源水准。事实上,一些景区留不住年轻人员,服务质量难提升或多或少都与此有关。也要看到,与此类似的情况不仅仅发生在景区,包括博物馆在内的文化旅游机构也存在。

因此,对于民营旅游企业来说,自然应贯彻《劳动合同法》对于节假日加班的员工给予补偿,在这个过程中,员工增强权利意识就尤为重要。而对于结构复杂的事业单位而言,也需要探索创新方法来妥善解决问题。

节假日旅游是我国假期消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支撑起假期旅游市场的工作人员来说,他们不仅需要游客的理解、支持,也需要制度的照拂。社会在肯定他们牺牲和坚守精神的同时,也应给予他们应得的补贴和报酬。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国景区管理的人才储备和可持续发展。□杨劲松(中国旅游研究院)

责任编辑:孔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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