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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死”至亲免病痛,情理法如何抉择

2019-02-26 09:18
来源:半月谈网

法官披露台州首例“安乐死”案

半月谈记者 王俊禄

耐不住亲人“摆脱”病痛折磨的苦苦哀求,他们将老鼠药送到至亲嘴边,构成故意杀人既遂……2018年5月,3人因故意杀人罪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受审。该案为浙江台州首例“安乐死”案,引发广泛关注。

“这例刑事案件蕴含了太多的悲恸与无奈,让我从一接手就陷入超出单纯法律层面的思考之中。”该案承办法官、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夏俏骅说。

庭前,一次五味杂陈的阅卷

这是一起典型的“安乐死”案件,案情并不复杂。死者是一名冷姓中年妇女,生前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多种疾病,由于大剂量激素治疗等原因,其体重暴增,骨质疏松,又由于意外摔断了腿,只能卧床,由其大女儿和大女婿,也就是本案的两名被告人照料。

在治疗及此后的卧床养病过程中,死者逐渐产生厌世的情绪,多次要求其大女婿,也就是被告人张某帮其购买自杀所用的老鼠药。

终于,在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帮死者买来了老鼠药,并在次日将死者的丈夫,即本案的被告人樊某也接到死者居住的地方。在死者的要求下,樊某将老鼠药递给了死者,死者当着丈夫、大女儿、大女婿的面将老鼠药服下。而此时,3名被告人跪在床前恸哭,没有采取阻拦或救助的措施。

服药后的冷某还保持着清醒的头脑,要求被告人张某载其到外边转转,张某载着死者在马路上漫无目的地行驶达数小时,待其停车想要了解冷某状况时,发现冷某早已停止了呼吸。

案卷到了夏俏骅这里后,他仔细翻阅完案卷,面对台州全市第一起因“安乐死”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可否参考先例、对本案准确量刑成了工作的重点。

夏俏骅发现,现实中协助“安乐死”追究刑责的案例少之又少。如何契合新时代的司法理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客观的评判并给予公正判决呢?

庭审,一场充满悲情的陈诉

2018年5月21日下午,庭审在路桥区法院进行。

经过举证、质证,案发的过程清晰地展现在众人面前。3名被告人在死者患病期间给予其充分照顾,不但将大部分的收入用于给死者看病,向其他亲戚借钱为死者看病的事实也得到了确认。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及应负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充分说明,并对被告人情虽可悯、罪不可恕的理由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在樊某的自我辩护开始后,她压抑多日的情绪终于爆发出来,对其母亲发病治疗阶段所遭受的痛苦进行了回忆,对自己面对母亲的自杀却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进行了忏悔,对自己家庭遭受的痛苦及目前教育叛逆期儿子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哭诉。整个法庭笼罩在一片复杂的情绪之中,在场的人无不动容。

判决,一个情理法交融的结果

庭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议。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合议庭成员都认为他们触犯了现行刑法,也与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相悖,对3名被告人应当定罪处罚。

在对被告人具体判处的刑期上,合议庭成员也达成一致,但对刑法的执行方式上,合议庭成员产生了分歧。

故意杀人是严重罪行,对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在实践中并不多见,突破这种惯例需要很大的勇气。

夏俏骅内心也充满纠结。一方面,长期以来中国对“安乐死”的讨论还是很忌讳的,如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是否会让社会产生鼓励此种行为的错觉?另一方面,若对被告人收监执行刑罚,是不是符合谦抑、审慎、善意的刑法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已遭受巨大痛苦的被告人家庭成员是否公平?对终结这个家庭悲剧是否有利?

经过慎重权衡,合议庭成员最后一致认为,考虑被告人与死者的特殊关系,被告人在死者生前进行了悉心照顾,死者系自杀身亡等情节,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宣判定在2018年6月1日。

一大早,夏俏骅来到办公室,对判决书进行了最后一遍校对。“当时心中五味杂陈,开庭时3名被告人对前途迷惘、对生活绝望的神情又一次出现在我的脑海中。如何才能让知识层次并不高的被告人真切地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并尽量让他们走出心理的阴影,经营好家庭呢?”

静下心来,夏俏骅给3名被告人写了一份法官寄语,从情、理、法三方面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并希望他们能对生活怀有希望,重新过好自己的生活,让这个家庭的悲剧就此画上句号。

该案的宣判在社会上引起一定反响,对裁判的结果也有不同声音。有不少人对本案的处理给予了正面的评价,认为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情”与“法”碰撞下的刑事司法关怀,践行了新时代刑事司法理念,有正面作用。

责任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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