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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数字税”立法时代来临?

2020-05-13 09:54
来源:半月谈网

苑春强

“数字税”又称数字服务税,是一国对他国跨国企业在其境内销售数字服务所征收的税项。根据现行国际规则,大型跨国互联网公司只需在总部所在地一次性缴税。然而去年开始,欧洲多国陆续开始征收“数字税”,“数字税”在欧洲蔓延,经合组织(OECD)表示期望在今年达成关于“数字税”的国际税收规则。“数字税”的发展走向,将如何塑造全球经济面貌?

2019年9月12日,美国谷歌公司同意向法国缴纳总数近10亿欧元的税款和罚款

欧洲征税有备而来,美欧博弈激烈

欧洲国家征收“数字税”,先对美国企业开刀。

近年来,美国各大科技巨头在欧洲占据了强势市场地位,一些美国公司通过转移税基、利用国际税法“真空”等方式巨额避税,令欧盟国家大为不满。法、英、德、意、西等国极力推动欧盟对美科技巨头垄断、避税、隐私保护不力等行为展开严惩。

法英率先开征数字税。2019年7月11日,法国参议院表决通过“数字税”征收法案。按规定,法国政府将对数字业务年营收不低于7.5亿欧元、在法营收超2500万欧元的外国企业征收3%的数字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征。约有30家公司被纳入征税范围,谷歌、脸书、苹果、亚马逊等美高科技公司首当其冲。

2020年3月11日,英国政府也宣布,从4月1日开始针对全球销售额超过5亿英镑、其中至少2500万英镑来自英国用户的科技巨头征收2%的数字服务税,对象将包括亚马逊、脸书、谷歌在内的众多美国科技企业。

此后,意大利、土耳其、捷克等国家,在制定“数字税”上也动作频频。

去年7月10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抢在法国通过“数字税”法案前一天发布声明称,将对法国启动“301调查”。此举是美国首次因“数字税”开展单边调查,也是全球首起“数字税”争端。

美对法不满主要有三点:一是该税法涵盖美国企业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的服务,约30家需缴税企业多来自美国,这对美国高科技企业构成“精准打击”;二是该税法2019年7月生效,但征税要追溯到1月1日,这将大量增加美国企业运营成本,而且无法提前采取措施规避风险;三是该税法选择营业额作为税收基础,美国称这与以利润为税基的国际税收原则不符。

去年12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对法国的“301调查”报告,拟对63项总价值约24亿美元的法国进口商品征收最高100%的惩罚性关税。美国此举意在表明其强烈反对态度,同时警示其他国家。

今年1月,美国与法国达成一致,法方今年年底前不征收“数字税”,美方同意在这一期间不对法方征收报复性关税。尽管如此,双方在“数字税”方面的分歧仍难协调。

全球贸易博弈加深,达成共识难

经合组织期望于今年推动全球就“数字税”达成基本协议,但国际税收规则协调进程缓慢,如期达成协议不容乐观。

今年2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除了讨论全球经济面临的风险,还重点讨论了如何在数字时代实现更加公平的国际税收体系,以及推动制定关于向科技企业征收“数字税”的全球规则等议题。

当前,各方就推行电子认证等技术性议题,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政策性议题的总方向达成基本一致,但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仍存巨大分歧。美国主张完全自由流动,不设定任何例外条款,禁止强制数据本地化;欧盟制定《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只有获欧盟认可、具备同等数据保护水平的国家和地区,才可与欧盟成员国开展跨境数据传输。

美欧的理念之争反映出核心利益之争。相较而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分歧更多,不仅数字经济发展状况、经济结构不同,对数字贸易认识和定义也不同。

数据是新时代经济发展的石油,发展数字贸易将是大势所趋。数据和网络的安全畅通,关乎一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应当看到,美欧日等发达国家数字经济总量占全球比重近2/3,在数字经济及贸易领域,有着广泛的共同利益。它们可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全球数据流通及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上抢得先机,占据主导地位。而这,将极大压缩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空间。

我国差距明显,不能置身事外

近年,我国电子商务等新业态飞速发展,但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领域仍存诸多短板,如战略目标尚不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有待增强、行业开放与网络安全面临难题等。另外,我国的数字贸易主要局限在基于货物流动的跨境电子商务范畴,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推行的跨境数字流动存在相当差距,在构建数字经济国家战略框架上的步伐也明显落后。

同时,我国在国际谈判中也面临巨大压力。我国与发达国家存在诸多分歧,在禁止电子传输征税上,我国主张WT0延续电子传输免税决议,而美欧日主张直接永久免税;在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保护上,我国国内立法、执法水平相比美欧日还有很大差距。

要取得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话语权,前提必然是提升国内互联网技术水准,提高数字产业规范化水平,包括形成有竞争力、创新力的互联网业态等。

为此,我国首先应加大顶层设计,明确重点发展方向,并给予必要政策扶持,在全社会形成利用数字技术促进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其次,要加强数据立法和治理。我国正处在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关键时期,亟须加紧推动国家数据安全立法,加强国家数据治理,规范个人数据釆集、企业数据交易、公共数据开放、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推动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再次,积极参与数字国际规则制定。我国是电商大国,互联网企业具备一定国际竞争力。应在确保我核心利益的基础上,推动国际合作,探索可达成最大共识的数字贸易方案。(作者系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世界经济所副所长)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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