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仅捍卫了公平正义,也支持和鼓励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朱法官读着某高新技术企业写的感谢信,字里行间的真挚谢意让她心头一暖。
原来,某高新技术企业与某信息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双方签订了多份合同,为了保证货款按期足额支付,信息公司提出以应收账款为货款提供质押担保。
“当时这个担保方案看起来完美无缺”,高新技术企业的员工回忆道,“我们的产品竞争力强,下游客户资质优,又提供了质押担保。”经再三讨论权衡,企业同意了信息公司的请求,“可是合作一段时间后,对方差欠的货款竟高达1.5亿元,同时,我们发现应收账款挂钩的基建项目时间长、变动大,导致担保也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
该高新技术企业于是诉至武汉中院,要求信息公司立即支付1.5亿元货款本息,并主张对信息公司收取应收账款账户内的已有资金优先受偿。
“应收账款质押,是民法典时代的一种新型担保制度。解决好这类纠纷,有助于优化金融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受理案件后,朱法官一边阅卷,一边思索,逐渐厘清三大争议焦点:具体货款金额的认定、本案是否符合应收账款质押的构成要件、涉案账户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特定账户”范畴。
很快便到了开庭这天。
“解决争议,首先要厘清基础事实。”朱法官开门见山,“庭前先进行证据交换,我们一笔一笔先将账算清楚。”
一页页翻过合同与单据,一行行比对表格里的流水,繁琐的对账工作在耐心与细致的比对下终于尘埃落定,双方对清晰无误的货款本金金额予以确认。
“现在开庭。”法槌落下,庭审正式拉开帷幕。
随着庭审进入关键阶段,朱法官将焦点转向第二个争议——本案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要件是否成立。
双方围绕交易结构合法性、应收账款真实性、账户监管有效性等关键问题展开交锋。
朱法官一边细听双方意见,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要件分解——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出质,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已到付款期限——本案情况符合法条关于应收账款质押优先受偿的规定。
“最后一个争议焦点——案涉三个账户是否为特定账户。”朱法官的目光在当事人之间扫过,心中暗忖——这是原告对被告收取应收账款账户内的资金能否优先受偿的关键。
高新技术企业率先发言:“双方就三个账户分别签订的三份《质押合同》和《共管账户协议》有明确约定。”他翻开证据材料,继续道:“三个账户是收取案涉应收账款的特定账户,办了抵押登记手续,还详细约定了对账户内资金的监管。”
“三个账户近两年间有上千笔流水,我们不清楚是否所有资金往来都与应收账款相关。”信息公司提出疑虑。
“合议庭庭前已经对三个账户的流水进行了逐一排查。”朱法官转向书记员,“请将庭前整理的流水明细交给双方当事人核查。”
经过双方当庭逐笔核验确认,资金流向清晰可溯。朱法官看着手中的证据材料,心中也有了答案——案涉账户专款专用,资金流向明确可识别,而且三个账户均办了共管手续,Ukey由原告控制,账户处于原告有效管控之下,这符合特定账户的法律特征,原告的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
案情明朗,法槌落下。
宣判后,被告信息公司代理人主动上前与朱法官握手:“判决既合法理又合情理,我们心服口服。”
而原告席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员工难掩激动之情——这1.5亿元资金的及时回笼,解了企业研发资金的燃眉之急。
“以专业守护公平,让‘民法典中的权利’转化为市场经营主体前进的动力。”阳光透过玻璃窗洒在案卷上,朱法官合上感谢信,一股沉甸甸的力量油然而生——一份好的裁判,是稳定市场预期的基石,是激发创新发展的动能,更是对无数企业期盼公正的回响。(贺玉琼、杨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