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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无权开采矿产资源

2015-08-10 16:01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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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是一名村委会主任。三个月前,我们村的一块土地下面发现含铜和含锡的矿石。出于提高村集体收入的目的,村委会决定由本村村民集资开采。由于响应者有限,资金严重不足,只好于近日向外发布了招标广告。可最近有人提醒,村委会无权开采或许可他人开采矿石,即使有人中标,合同也属无效,村委会的行为违法。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读者:应丽萍

主持人解答如下:

    的确,村委会的行为是违法的,村委会无权开采也不得许可他人开采矿产资源。

    一方面,村委会对矿产资源没有所有权。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二款则更加明确地指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即虽然矿产资源位于村里的土地之下,但村委会能够行使所有权、管理权的只是土地本身,并不包括土地下面的矿产资源。

    另一方面,村委会对矿产资源没有开采权。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村委会未向任何部门提出申请,仅仅因为矿石埋藏在自己村庄的土地下面,便擅自决定开采,明显与之相违。

    相应的,村委会对矿产资源也没有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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