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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职工离职时能否申请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016-02-16 10:32 来源:读者来信 编辑:许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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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百事咨询栏目主持人:

    我原是乡政府某事业单位的职工,于2010年12月退休。因当时单位人员缺编,政府返聘我到原单位继续工作。工作期间,与政府签订劳动合同,年终还参加正式职工一并考核。现单位人员已满,与政府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工作了五年能否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政府给予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希望主持人能帮我解决这个疑问,谢谢。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即只有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依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而关于你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如你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再返聘到单位工作,你与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如你与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有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可适用《合同法》,要求单位履行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合同未约定,暂无法律依据支持关于经济补偿的要求。(本期百事咨询内容由“清法律师团”律师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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