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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旺季强令员工连续加班违法

2015-08-19 09:08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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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自我们所在的玩具公司进入生产旺季后,由于大笔订单连续不断,加之交货时间非常紧迫,导致生产任务十分繁重。为了按时交货,公司在既没有征求工会意见,也没有得到员工认可的情况下,即单方决定:在为期半年的旺季里,全体员工每天必须加班4小时,周六、周日全天照常上班。否则,按旷工扣发工资。如今,坚持了一个月的我们,因实在无法忍受,曾多次要求公司取消加班决定,但公司以处在旺季,其有权调整工作时间,且其已经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为由,不予理睬。请问:我们能否以公司强迫劳动为由,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读者:毛新娇等11人

主持人解答如下:

    你们所在公司的行为构成强迫劳动,你们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也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支付经济补偿金。

    强迫劳动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员工劳动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指出:“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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