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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工退休时被留用,工龄如何计算?

2015-06-16 16:02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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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是某石英制品公司高级工程师,早年毕业于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2011年10月,年满60周岁的我正准备办理退休手续时,公司领导将我请到办公室说,因公司眼下高级技工人员严重不足,公司决定继续留用我,不办理退休手续,工资等一切待遇均不变。鉴于公司如此看重自己,且延迟退休工龄会增加,到退休时的工资也会有相应的提高,我当即表示同意公司安排。2014年11月,已是63岁的我因患高血压、糖尿病住院。病情稳定后,经老伴与儿子再三劝说,我决定退休。公司在协助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工龄只能计算至2011年10月,也就是按我年满60岁计算退休工龄,并按2011年10月的退休工资标准补发相应的退休工资。虽然3年的退休工资能得到补发,但工龄减少3年,我非常不理解。因为当初公司与自己说得好好的,延长退休时间,工龄按延长后退休之日计算。既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延长工作时间,法律还要禁止吗?若按2011年为自己退休工龄起算日,这延长的3年工龄岂不是白搭了嘛!更让我不解的是,自己是高级工程师,属技术骨干,不应按普通工人对待。

读者:李高扬

主持人解答如下:

    社保局的说法是正确的、有法律依据的。《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第164号文件)规定:“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就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虽然你延长退休是经公司主动要求的,但由于公司并未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延长工作期间的工龄不能连续计算。

    至于你强调自己是高级工程师,技术骨干,不应按普通工人对待之说法,依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该规定表明,即使是高级专家若延长退休,也得经上级部门批准,才能连续计算工龄。可见,用人单位虽有权留用职工,但无权批准延长退休年龄与工龄。

  该案例告诉我们,高级工程师、专家一类人员若被单位留用,如希望将延长工作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切莫忘记要求用人单位行使报批程序,以便依法享受延长退休工龄相应待遇。(本期栏目主持人: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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