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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被关闭劳动者找谁讨薪

2015-02-16 16:16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hanhao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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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两年前应聘到某私营印刷厂从事装订工作。前些日子,老板被警察带走了,印刷厂也被政府有关部门取缔。我和其他工人打听得知,这家印刷厂一直没有办印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现在厂里已是人去楼空,但印刷厂还欠着我们两个月的工钱。请问,我们该找谁索要工钱呢? 

 
读者 姚立喜
 
主持人答复如下: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和这家印刷厂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合法。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于该印刷厂没有获得行政许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厂也不会取得法人资格,其属于非法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这家单位和你建立的劳动关系属于非法用工关系。 
 
    至于求偿劳动报酬的途径,应当是先仲裁后诉讼,求偿对象为该印刷厂的出资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你应当先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如仲裁机构因该案属于非法用工不予受理,你也要取得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通知书,以免提起诉讼时法院提出异议。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由于该印刷厂并非合法的用人单位,因此该印刷厂不属于仲裁或诉讼的合法当事人。该案仲裁的被申请人或诉讼的被告应为该印刷厂的出资人。 
 
    此外,你求偿的项目,除了劳动报酬外,还可以依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参照劳动合同法第93条、原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第3条的规定来具体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知》第2条第2项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第3条规定,本办法第2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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