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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剩余炸药主动交出可否免予处罚

2015-01-19 16:22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hanhao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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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去年建房,开山取石后剩了一些炸药,存放在我家果园的瓜棚里,一直没有处理。最近,当地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涉枪涉爆活动,听了他们的宣传,我想将放在瓜棚中的炸药交出。但同村村民告诉我,根据法律规定,我私藏炸药是违法的,一旦交出,被公安机关知道会把我抓起来。请问,我主动交出炸药,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对我免予处罚?
 
读者 李卫国
 
支持人答复如下:
 
    炸药等爆炸物,既是危险品,也是一些生产、生活活动的必需品,特别是某些炸药在矿产资源开采等生产活动中属于不可缺少的用品,为了有利生产、生活,为了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9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改,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对私自存储爆炸物的行为在严格限制的同时也作了区别规定。修改后的解释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九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本解释规定标准的,不适用前两款量刑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是否构成犯罪要看你存放的用于建房的炸药数量。如果数量不大,存放地点又远离居民区。并且你能主动交出炸药,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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