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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于回家被“宰客” 高额出租车费能否要回

2015-01-15 07:01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hanhao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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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为回家过年,我从外地乘火车往家里赶。下火车时已是晚上6点多钟了。由于是大年三十,人们都回家过年了,所以长途汽车也停运了。无奈之下,本来准备坐长途汽车回家的我只好选择打出租车回家。然而路上的出租车也是少之又少。好不容易等到一辆,司机听说路程很远,立即表示可以送,但要求我出比平时高十倍的价钱。我虽然很不情愿,但因天色已晚,自己又急着回家,只好答应。下车时我索要了发票,并记住了出租车的号牌。请问,我能否以发票为证据到法院起诉要回多给的车费?
 
读者 李良民
 
支持人答复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之际,迫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条件。构成乘人之危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要有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或急迫之际的客观事实存在;二是对方当事人提出苛刻条件,受害方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接受了该条件;三是行为的后果对一方当事人严重不利。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急于赶回家过年,而长途汽车停运、路上出租车又非常少,可以说你当时正处于急迫之际。出租车司机利用你这种急迫状况,借机将车费提高了十倍,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而你虽然不愿意负担如此高额的费用,但是急于回家,所以被迫接受了司机提出的要求。该行为的后果对你严重不利,也显失公平,属于法律上的乘人之危行为。因此,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出租车司机返还多收取的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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