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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晒中药材引发事故由谁担责

2014-09-27 08:45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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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的一天下午,李某驾摩托车沿西峡县312国道自南向北行驶。途中,李某为躲避晾晒在公路上的山芋肉,将车驶入左侧车道,与迎面而来的张某的面包车相撞,造成李某所驾车辆报废、李某本人重伤的惨重后果。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逆道行驶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无证驾驶承担次要责任。住院期间,李某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李某伤愈后,经多方了解得知,山芋肉的所有权人是农民梁某,他将脱粒后的山芋肉晾晒在公路一侧,占据了道路近一半的宽度,自己驾车路过这一路段时只得驶入逆行道,因此才出现这一事故。今年3月底,李某将张某和农民梁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梁某辩称,自己确实在事发地段晾晒过山芋肉,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提及山芋肉所有权人的责任,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逆道行驶承担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无证驾驶负次要责任;梁某是山芋肉的所有者,其晾晒在路面上的山芋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道路畅通,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张某、梁某两被告以其过错程度均按30%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目前,判决已生效。

评析

这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连带责任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两被告的过错行为分别是无照驾车和违章占道,所以,应按过错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梁某在公路上占道晾晒山芋肉,是引发事故的帮凶,故法院按其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贾玉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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