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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公示开除员工是否侵犯名誉权

2014-09-22 07:14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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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原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一个月前,我因私拿公司一台价值300元的电风扇回家被开除。此后,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开了我的姓名、住址、照片、曾任职务、开除原因。此后的半个月里,我发现,有1103人次浏览该内容,并有33人次跟帖评论,表示鄙视。而我到其他单位求职时,有单位明确表示我有前科拒绝录用。请问,公司网站上公示开除员工,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读者 关晓林

主持人杜甫如下:

    可以肯定的是,公司侵犯了你的名誉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方面,公司侵犯了你的个人隐私权。隐私是指本人不愿让他人知道和干涉的,包括本人的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住所、照片以及其他纯属个人私事而不愿为外界所知的秘密等。与之对应,隐私权则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刺探、搜集和公开,私人生活安宁不被非法侵扰的权利。尽管你确实犯有错误,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因此置你的隐私于不顾,其出于管理需要虽可以在公司网站(应为局域网)上公布你的姓名、开除你的简要原因,但未经你许可,同时公布你的住址、照片等你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私人信息,则超出了其权利范围,侵犯了你的隐私权,在普通网民均能浏览的公开网站公开这些信息更是构成侵权。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也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其中表明,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出于什么动机,未经他人同意或经法定程序,任何人均无权宣扬他人隐私。公司擅自利用网络宣扬你的隐私,导致你被他人指点、鄙视,甚至被阻碍再就业,即意味着你的名誉受到了一定损害,公司自然难辞其咎,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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