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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尽赡养义务,我可否索回赠与房产?

2014-08-07 06:56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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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与老伴生有4个子女(2儿2女),早在8年前分家时,受老家固有的财产“赠儿不赠女”的传统影响,我们老俩口将原来农村的3间平房分给了小儿子郑晓勇(房屋产权证上系我的名字,一直未更名过户,但一直由小儿子一家居住);20万元现金给了在城里工作的大儿子郑大勇。双方还写有扶养协议。

    如今,随着年龄增高,我与老伴越发体力不支,生活来源与自理能力越来越差,为改善居住条件需要钱时,两个儿子都不给,而且对我们的照顾也全都推到我的小女儿身上。当初,我与老伴的全部财产几乎都给了两个儿子,可他们却连基本的赡养我们的义务都不肯尽,对此,我与老伴非常伤心、气愤,更后悔当初将财产赠与他们。我们可以反悔吗?法律能支持吗?

读者:郑存德

主持从答复如下:

    若获得老人赠与财产的子女不尽赡养老人之法定义务,老人有法定的反悔、索回权,可以要求“不孝”子女返还所赠与的财产。

    依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行使撤销权。一是任意撤销权。即在转移赠与财产权前(动产交付前,不动产过户登记前),赠与人可随时行使任意撤销权(但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首选义务性质的;公证性质的,不能撤销)。二是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二)项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行为法定撤销权。

    可见,无论你赠给小儿子的房产是否更名过户、赠与大儿子的20万元现金是否交付,你们老俩口都有反悔、撤销权。即使双方协议中未附加赡养二老为条件,你们也可在儿子不尽扶养义务时行使撤销权,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不需要当事人双方来约定或者附条件约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可见,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是:已经给付的,可要求返还;未给付的,不再给付。

    在行使赠与撤销权时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系行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该期间(诉讼时效)为一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自你们知道儿子不尽赡养义务,经要求仍然不尽时起算。(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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