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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病毒软件侵蚀手机窃听商业秘密如何担责

2014-08-31 21:39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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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一周前,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达36万元的农产品销售合同,为表双方诚意,合同没有约定违约条款。未料该公司不久便提出解除合同。公司称我的竞争对手李某已答应以每公斤便宜1元的价格给该公司供货。事后经朋友告知,原来李某曾给我发过一个带有病毒(以窃听为目的的手机病毒)的手机彩信,我打开之后即被强制安装。我与公司代表洽谈业务时,该软件在李某的操纵下自动激活了我的手机麦克风而成为窃听器,所有秘密被李某掌握,而我却毫不知情。请问,在不能找公司要求违约赔偿的情况下,李某是否应当赔偿我的损失,我该如何维权呢?

读者 陈芬

主持人答复如下:

    本案你与公司不约定违约条款的行为虽然不正确,但李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赔偿你的损失,且应受到治安处罚。

    一方面,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或者有悖于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竞争的行为,其中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对手资料的行为。李某利用病毒彩信获取你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明显当属其列。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另一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2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手机可以上网,部分行使联网计算机的信息系统功能,因此可以比照计算机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第2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利用病毒软件获取他人手机数据资料、通信秘密,情节严重,则涉嫌犯罪。根据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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