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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能否开除合伙人

2014-08-25 16:08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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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从原单位辞职后,我与朋友孙某、何某各自出资150万元,于2009年开办了一家合伙公司。经过数年的运转,2012年初,公司由原先的入不敷出,渐渐转为赢利,到目前已利润颇丰。

    一个月前,孙某和何某口头提出要我退伙,理由是公司能够扭亏为盈全是他们二人的功劳,我既没有为公司提供多少技术支持,也没有发展足够多的客户,却参与他们分红,公司不能容留我这个多余的合伙人。请问,合伙人能否以没为公司作多少贡献为由开除其他的合伙人?

读者 马薇

主持人答复如下:

    孙某、何某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孙某、何某无权强行开除你。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已经对将合伙人除名的法定事由进行了明确限定。即:“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虽然没有为公司提供多少技术支持,也没有为公司发展多少客户,工作业绩确实不如孙某、何某,但你没有上述法律规定的4种情形,其他合伙人开除你没有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孙某、何某的除名程序违法。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鉴于孙某、何某只是口头通知将你除名,违反了法定程序,不能对你产生除名的法律效力。

    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3款规定:“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你有权诉请法院确认孙某、何某的除名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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