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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成退房协议为何还要偿还贷款

2014-08-25 06:59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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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一年前,我从某开发商处购得一套房屋,并办理了按揭贷款。两个月后,因我突然被单位调往另一城市工作,所购房屋对我失去意义,我便与开发商达成了退房协议,由开发商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但未通知银行。后因开发商未按约还贷,银行将我告上法庭。请问,我已与开发商达成了退房协议,为何银行还要求我偿还按揭贷款?

读者 蓝萍

主持人答复如下:

    本案涉及到合同法上的债务转移问题。债务转移指的是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你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后,彼此之间已形成权利与义务关系,你成为该合同中的债务人。因此,当你后来将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转让给开发商,让开发商替你承担还款责任后,该债务即转移至开发商。

    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转移能否成立的核心要件是“经债权人同意”,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债权人根本不知道,即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也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所以,你出于退房而将该贷款本息的偿还义务转移给开发商时,必须征得银行的同意并办理相关债务转移手续,才能免除还款责任,而你与开发商私下达成协议,并未经银行同意,仍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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