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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贴出“友情提示”就能免责吗

2014-07-03 08:32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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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春节期间,67岁的杨某和老伴坐公交车去家住郊区的外甥女家串门。他们到公交车站后了解到有两种车型:一种是保证每人都有座位的中巴车,车票每张5元;另一种是站位多座位少的大型普通公交车,每张票2元。杨某和老伴决定坐2元钱的车。上车后,他们发现车上写着这样的提示语:

“友情提示:因道路颠簸,乘客拥挤,故谢绝65周岁的老人、孕妇和病弱者乘坐。如果执意乘坐发生意外造成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为保证出行,本公司在春节期间为乘客准备了舒适安全且保证每人都有座位的中巴车,优先保证65周岁的老人、孕妇和病弱者乘坐。”

虽然没有座位,但他们考虑也就是30分钟车程,发生不了什么问题。

随着汽车的晃动,杨某没有抓牢车上的把手,不慎撞在车窗玻璃上,当时就撞破了头。为诊治头伤,杨某花了600多元钱。当杨某找到公交公司要求赔偿时,公交公司以杨某67岁为由拒绝赔偿,因为公司有言在先,甘冒风险只能责任自负。杨某遂起诉到法院。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杨某600元。

本案是一起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公交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看公交公司在公交车上贴出的免责“友情提示”是否有效;原告杨某在知道了该“友情提示”后仍然乘坐公交车是否属于甘冒风险责任自负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就是说,只要承运人证明不了旅客的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或非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承运人就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法律附加给承运人的责任,绝不是承运人一纸“提示”就能免除的。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也明确指出,经营者以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的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是无效的。因而,公交公司在公交车上贴出的“友情提示”显然是不能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再者,乘坐公交车并不同于参加有对抗性的体育运动,或如登山、探险等有危险性的运动,乘坐公交车不属于人们认可的有风险的或者有危险性的活动。因此,公交公司关于原告杨某乘坐公交车是自愿甘冒风险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据此,被告公交公司应当对杨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王超才 周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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