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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遭遇事故,只要不违章仍可获赔

2014-06-07 08:06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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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来家居偏僻山村,前不久他利用自家的平房开起了食杂店。为了去镇上进货方便,他花1000元从李某处买了一辆报废小货车。因为是报废车,他平时很少出门,出门拉菜、进货只小心翼翼地行使在车少的乡路上。一天村里人老张的儿媳妇难产非要他出车,于是他好心开车将老张的儿媳妇送到了县医院。哪知行进到一段国道时,一辆大货车借道超车,将靠右边路牙子行使的小货车挤入沟内,车损不说,张利来人身还受到了严重损害。可大货车以报废车无上路权为由,不但不承担他的车损、人损,还要求张赔偿他的损失。那么,报废车上路遭遇事故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首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也即报废车没有“上路权”。而该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由此可知,张利来驾驶报废车上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该报废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处以罚款,吊销驾照;对卖车给他的李某则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其次,虽然报废车没有上路权,但以“上路权原则”作为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与法律规定也是相抵触的。“上路权原则”作为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是以交通参与者有无“上到道路上来”的权利为标准,判断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和在多大范围内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因此,小货车在遵章行驶的情况下,大货车超车时严重违章,将正常行驶的小货车挤入沟内,应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张利来驾报废车上路,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车辆报废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故其不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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