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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否以泄露薪资信息为由开除员工?

2014-06-19 16:05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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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于2011年10月入职某股份制银行有限公司。该银行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薪酬属于银行秘密,任何员工不得泄露自己薪酬或私下询问、议论其他员工的薪酬,如果违反规定,银行可视情节轻重及影响范围对其进行警告、处罚、扣除奖金或开除处理。该《员工手册》内容经过法定程序获得通过。我知晓该项内容。

    2013年5月某日,该银行获得有效证据,认定我于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曾向其他4名员工泄露自己薪酬,还多次询问其他员工工资情况。该银行认为,我严重违反银行规定,多次透露个人收入状况等相关保密信息,对银行及员工团队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及后果。2013年6月14日,该银行向我发出开除通知,对我作出开除的处罚。该银行的做法合法吗?

读者:陶丽莉

主持人答复如下:

    该银行以《员工手册》之规章制度形式将“薪酬列为公司秘密,员工泄露自己薪酬或私下询问、议论其他员工的薪酬,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及影响范围对其开除处理”,该项制度规定虽制定程序合法,但却因内容违反了公平原则,侵害员工知情权与公民言论自由而无效。

    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即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更是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者为实现“同工同酬”等上述基本权利,有权了解、知晓其他职工、特别是同岗位、同工种员工的工资情况。员工有权利通过相互了解来实现“同工同酬”之工资分配原则。用人单位若以制度形式限制、禁止劳动者的该项知情权,应视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应保障劳动者同工同酬等权益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实现“同工同酬”等基本权利的违法行为。

    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二)、(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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