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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2014-05-29 11:17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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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套用他人驾驶证侵犯姓名权。2013年初,杨某在进行大货车驾驶证年审时,被告知有多次违章记录未接受处理。经查询,杨某得知自己的驾驶证件已被李某套用了两年。期间,李某驾驶大型货车多次违章,均记录在杨某的违章信息里。同年8月,杨某将李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停止套用原告姓名,赔偿原告误工损失1.9万元。

点评: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变更权和使用权三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到本案,驾驶证是自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赋予相应驾驶资格的法律证件,自然人对其拥有专属使用权,他人不得盗用、假冒和不正当使用。同时,套用人套用的驾驶证除照片之外其他个人信息与被套用人的全部一致。故此,本案构成姓名权侵权。

案例:墓碑上随意刻名引发纠纷。姗姗18岁时,母亲沈某和父亲李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2011年9月,沈某和金某重新组成家庭。再婚后不久,沈某被查出患有乳腺癌,一年多后不治身亡。沈某去世后,金某未经姗姗同意,擅自将她的姓名刻在亡妻墓碑之上,并书写“率女姗姗”等字样。对此举动,23岁的姗姗表示无法接受,并将金某告上法庭。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清除墓碑上讼争字样。

点评: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亦包括艺名、笔名、乳名等非正式姓名。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据此,在使用他人姓名时,应当征得姓名权人的同意,否则不管是否出于谋取利益的目的,都是一种侵权行为。

案例:仇人与狗同名构成侵权。黄某与何某系邻居,两家素来不和。今年初黄某因病去世后,何某买了只宠物狗,取名“黄某”,与病逝的黄某名字相同,刻意对死者进行侮辱。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黄某的家属将何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更改宠物狗的称呼,并对原告及其家人当庭进行口头形式的赔礼道歉。

点评: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我国民法对姓名权的行使做出了必要限制:一、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二、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如故意给自己豢养的狗等宠物取与某人相同的名字。三、不得滥用姓名权,如基于不正当目的而改名换姓、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姓名、非法转让姓名等。(山东 张兆利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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