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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未告知保险公司不能获赔全额意外险

2014-12-20 07:54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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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原是一家公司文员,因离家较近,平时步行上下班。其间,她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2014年1月,李某跳槽到另一从事加工业的公司,因路途较远,靠驾驶摩托车上下班。一个月前,李某驾车上班途中,因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掉入河里淹死。事后,保险公司以李某职业变动未向其告知为由,只向李某父母理赔了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的一半,即5万元。

本案保险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因为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价格),是以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来确定的。一般划分为六类职业,由于具体工作的风险不同,同行业内的工作分类也有差别。风险等级随着职业类别的上升而上升,职业风险越高,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也越高。李某在第一家公司上班时,身份为文员,平时靠步行上下班,属于第一类职业,因意外伤害的风险较低,缴费也相对较低。李某在第二家公司从事的是加工且靠驾驶摩托车上下班,属于第三类职业,随着意外伤害风险的增加,缴费也比第一类职业翻了一番。故李某要想获得和以前一样的1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就得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通行的做法是:当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正因为李某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更未办理变更手续,导致本案只能“按实收保费与应收保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即基于第一类职业费率是第三类职业的1/2,原保额10万元的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应按比例赔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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