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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提供劳务摔伤,责任谁承担?

2014-11-10 07:52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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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村民张某系个体小工程队包工头。2013年11月初,张某与邻村何某达成拆户并翻建新房协议后,于翌日早晨,带领5名农民工进入何某家开始拆迁旧房。与何某同村的我(系张某的小学同学)见承包人系张某,为挣工钱,便主动加入干活队伍。考虑拆房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我已是年过六旬的人了,张某对我说,这活累人,你年纪也过大,等以后有轻活再来干吧。我当即表态:我啥活没干过,你放心吧,没问题的。见我如此坚持,张某直接回答说:咱们可有言在先,跟我干活行,也有工钱,但如果出啥事儿,自己担责。我回答说,行!

    为证明自己身体还好,与年轻人并无两样,我干活非常卖力。午饭时间到了,张某招呼大家停工吃饭,正在房顶上向下扒檩木的我说,等拆下最后这两根就吃饭。说着,我弯腰将一根檩木向下搬动,因右脚未站稳,不慎从墙头跌下。经送往医院确诊,为腰椎骨折,住院治疗56天,光医药费就花了16000余元,其中张某垫付5000元。事后,我找到张某与何某,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何某认为,自己是将折建房的活儿承包给了张某,我为张某雇用干活,出了事应由张某承担。可张某却以我是自愿干活,且当初就明确了“出事责任自担”。请问,我的损害应由谁来承担?

读者 高某


主持从答复如下: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应承担主要损害赔偿责任,若张某的个体工程队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且何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张某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自己应承担一定的(次要)过错责任。

    1、你与张某之间系劳务(雇用)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从你摔伤的实际情况看,张某在组织施工时,即没有尽到相应的施工安全保障义务,亦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而且明知你年纪偏大,依然默许你参加具有一危险的劳务,过错是明显的,应承担主要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张某口头约定的“出事责任自担”,因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2、何某将自家建房工程交給张某个体工程队,双方之间虽然构成承揽关系,且亦没有证据证明何某作为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失,从定作人的角度看,何某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三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若张某未有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且何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你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你的过错在于:年龄偏大,不宜适应干拆房一类具有一定危险的劳务,且不听劝阻执意参加;同时,中午张某指令大家停工吃饭时,已经十分劳累的你本应立即停下来休息吃饭,却逞能继续违背指令继续劳动,导致不安全因素加大发生事故。对此,你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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