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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水烫伤责任谁负?

2014-11-29 07:27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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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学校园内,中午正是学生集中打开水的时间,场面比较拥挤。徐某接好开水刚转身,手中的开水瓶突然爆裂,将前来接开水的苏某右脚烫伤。老师赶紧将苏某送往医院,共花去医疗费9万余元。住院治疗期间,学校支付苏某6万余元,徐家支付苏某l.4万余元。20l3年4月,司法鉴定所评定苏某为l0级伤残。

由于苏某出院后与学校及徐家协商烫伤赔偿事宜无果,加之该中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苏某遂将徐某、学校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学校未对开水房进行有效管理,致使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学校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苏某与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各自也应承担l5%的责任,而保险公司应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苏某6.8万余元(扣还学校先期垫付款项);徐某法定代理人赔偿苏某l.4万余元(扣还先期支付款项)。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称是质量不合格导致暖水瓶爆裂,应由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由于保险公司不能提出暖水瓶爆裂是因质量不合格导致的证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义务教育法第24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违反此义务导致学生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从“学生集中打开水,打水场面拥挤”的事实来看,学校打水时间安排不合理,没有对人流进行疏导,未能尽到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尽管学生之间挤撞有自身未注意之处,但拥挤的状况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至于保险公司关于开水瓶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因缺乏证据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保险公司不具备免责事由。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第3条规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4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学生拥挤所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6条规定,雷击、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战争、类似战争行为造成被保险人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作为投保人的学校未对开水房进行有效管理,导致打水学生拥挤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学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作为公共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赔偿责任。由于学校投了校(园)方责任险,根据前述规定,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赵荣 张攀峰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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