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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下落不明,如何处理债务

2014-11-26 22:07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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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些债务人为躲债一去不返,也存在债务人急于还款而找不到债权人的现象。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办呢?

欠债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可通过两种途径讨债

案例

2010年9月,郑某因翻建房屋向沈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离还款期限还有3个月时,郑某夫妻双双到外地打工,从此杳无音信。沈某听说再不想办法讨要,就会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很着急。沈某该怎样要回这笔借款呢?

说法

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讨回欠款:

一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的,法院即对借贷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实现债权。

二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其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沈某与郑某有债权债务的利害关系,且郑某已经下落不明达2年,他有权向郑某居住地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如果财产代管人拒绝还款,沈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强制财产代管人支付。

借款到期找不到债权人,可办理提存公证

案例

两年前,蒋某因购房向谢某借款6万元,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的3倍,借款期限为2年。到借款期限时,蒋某打算还钱,却无法找到谢某本人,后经打听知道谢某到外地做生意去了,无人能联系上他。蒋某担心,若无法按时归还借款,拖一天岂非要多还一天的利息?

说法

借款到期后,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还款的,债务人可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我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蒋某可以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提出办理提存公证申请,办理之后,蒋某就可以将借谢某的本息划入公证处提存账户内,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谢某。自提存之日起,蒋某与谢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就不用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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