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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拍后反悔违约责任有哪些

2014-11-24 16:12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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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一个月前,某法院对一套三居室房屋进行拍卖。我参加了登记竞拍,交付了保证金5万元。经过多轮竞价,我最终以87万元的价格竞得该房屋。拍卖成交后,我发现房价偏高、周围环境不是很好。法院虽多次催缴,我以自己当时属于一时冲动没有考虑清楚为由,未缴纳余款。法院其后组织了重新拍卖,最终以79万元成交。此后,法院在扣除我已付5万元拍卖保证金的基础上,又强制从我账户中扣划5.2万元。请问,法院的做法对吗?

读者 刘福福

主持人答复如下:

    根据拍卖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4条、第25条分别指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正因为你竞拍成功又反悔,甚至在法院催缴后仍不缴纳余款,该违约行为造成法院拍卖、抵债目的难以实现,决定了你必须承担重新拍卖价低于原拍卖价的8万元差价及2.2万元拍卖费用,且法院有权对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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