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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失灵店铺被盗安装公司赔偿损失

2014-11-12 08:40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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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个月内,孙某所经营的茅台店两次被盗,店内的报警设施没有发挥报警防盗作用,让孙某气恼不已。

据孙某介绍,孙某曾与胡某作为法人代表的保安公司技防中心(下称技防中心)签有《联网用户报警安保合同》。合同约定,技防中心全权负责茅台店警戒场所内报警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报警安保服务,茅台店依合同约定每年向技防中心支付服务费800元,技防中心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孙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经勘查,确认第一次被盗损失为4箱茅台酒,价值1.38万元,第二次被盗物品价值9万多元。

由于案件始终未破,孙某认为,报警设施失灵与茅台店被盗有直接关系,遂要求胡某赔偿损失。但胡某认为,谁盗窃谁赔偿,就算自己有责任,也应当等公安机关破案后再讨论责任分担问题。由于胡某一直拒绝赔偿,孙某将胡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胡某向孙某支付损失赔偿款10万元。判决书送达后,胡某以本案应当在刑事案件侦破后再予处理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某主张适用“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为何被驳回?法官认为,这是因为“先刑后民”是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种约定俗成的方式。在我国的诉讼法基本理论以及立法层面,都没有明确规定,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如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先刑后民”被作为协调刑民交叉案件的方法之一。在刑民交叉的情况下,还有“刑民并行”和“先民后刑”的处理方式,三者平行列于同一位阶。

对于刑民交叉的案件,不能不加区分地直接以“先刑后民”来中止民事诉讼程序。即对于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牵连的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应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处理: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终结后,再审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审理不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可以分别进行。

本案中,孙某的茅台店先后两次被盗,既然公安机关经勘查已分别确认了两次损失的数额,本案完全可以直接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杨慧文 范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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