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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也不能随意拷贝个人信息

2014-11-01 07:46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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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女士在某公司上班,工作就在公司的电脑上完成。在该电脑中,马女士也存入了一些个人资料。某天,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将马女士所用电脑上的全部资料拷贝带走。马女士提出电脑中有自己的私人资料,要求公司返还,公司认为在单位的电脑上存储个人信息,属于违反公司纪律规定的做法。

在与公司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马女士诉诸法院,要求公司返还其电脑中的全部数据信息资料,并索赔精神损失100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马女士的确认下,公司当面销毁复制有马女士数据信息资料的硬盘,并补偿其2万元。马女士也承诺在公司电脑中不再存储私人信息,不再在公司电脑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首次明文规定了隐私权,为隐私权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隐私权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权利,并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消除。该公司不顾马女士的要求,将包括其个人资料在内的电脑资料全部拷贝,无疑侵害了马女士的隐私权。法院调解让公司销毁非法拷贝的个人资料,并对马女士予以补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刘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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