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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要“代”个明明白白

2014-10-13 08:42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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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通过立遗嘱处理身后的财产已成常态。由于公证遗嘱收费高、自立遗嘱有困难等原因,很多老人采用代书遗嘱方式立遗嘱。因立嘱人、代书人疏忽或对法律了解得不够,一些代书遗嘱由于程序要件有瑕疵,近年引发的纠纷不断,不少代书遗嘱被判无效,值得关注。

代书人无签字。退休后的黄某因感情问题,先后有过两次婚姻,现女方都已过世,就房屋、存款如何在两位女人所生的孩子们之间分配,他伤透了脑筋。思考很久之后,他请来了机关的同事齐某、宋某、谢某等,由齐某打印,宋某、谢某见证,立下了一份遗嘱。代书遗嘱内容具体,特别是房屋的坐落、面积、房产地号等写得都很清楚。立嘱人黄某、见证人宋某、谢某均在打字的文书上签了字。可一时疏忽,打字的齐某没有在打印文书上签字。前不久黄某病逝,前妻子女以代书遗嘱继承黄某房产时与后房子女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因代书打印遗嘱没有代书人(遗嘱打印人)齐某签字,且齐某已因交通事故死亡无法出庭核对。法院判定因代书人无签字,代书遗嘱无效。

见证人事后补签。魏某老伴去逝后,经人介绍找了一个老伴曲某。魏某和曲某均各有两个子女,二人结合前双方子女都已成家。后续老伴对老魏很好,高龄多病的老魏找来同住一栋楼的田某和韩某,由韩代笔、自己口述立下了遗嘱,载明魏一旦病逝,现住的房屋归后老伴曲某所有,一万元存款归孙子所有。遗嘱书明了年月日,立嘱人魏某和代书韩某签了字,见证人老田却把签名的事忘了。立嘱后不久,魏因病去世。曲拿魏的遗嘱继承房屋时,魏某前妻的两个子女看了遗嘱,提出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是无效遗嘱,遗嘱中的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办理。上法庭提交证据前曲某找见证人田某在代书遗嘱上进行了补签。法院最后认定见证人为事后补签,代书遗嘱无效。

代书人、见证人为利害关系人。郑明和郑平是亲兄弟,郑平婚后搬入父母的老屋与父母共同生活。考虑到郑平结婚时父母没有出钱为其买房,而郑明结婚时父母为其买房出资二十多万元。二老找来儿子郑平和郑平的叔叔、姑姑,由郑平代笔,郑平的叔叔、姑姑见证,立下了一个代书遗嘱。遗嘱写明,其父母身后,价值十五万元的房产归郑平所有。三年后,二老相继去世。郑明对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分配不予认可,认为代书遗嘱由利害关系人代书不合法。诉讼到法院,最后法院判定代书人为利害关系人,代书遗嘱无效。(黑龙江 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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