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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插门”女婿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

2013-05-29 15:32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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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8年前,我们儿子“倒插门”到儿媳家,成为其家庭中的一员。此后,儿子除偶尔回来帮助干点粗活外,很少对我们给予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而今我们年事已高,劳动能力、经济收入、生活自理能力均大不如从前,确实需要儿子从经济、生活上关照我们,也希望儿子能常回家看看。但儿子却一再推托,理由是他系“男到女家”,长期与女方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已成了“女方家的人”,同我们之间早就没有了赡养的权利义务。这种说法对吗?

柳城 姜澜

主持人答复如下:

    你们儿子的理由不能成立,“倒插门”女婿必须承担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

    首先,“倒插门”也得赡养亲生父母。你们儿子到女家无可厚非且受法律保护,但这并不等于你们之间因之没有了包括赡养、继承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义务。因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以血缘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你们儿子“倒插门”也好,长期与女方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也好,都不能改变与你们之间客观存在的血缘关系。

    其次,需要明确,“倒插门”不等于收养。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也是我国目前唯一可以解除子女与父母之间所有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但“倒插门”与收养在法律上不属于同一概念。收养是指领养他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作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对象只能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你儿子“倒插门”时并不属于前述未成年人,目的也只是婚配,而非领养。

    此外,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你们要求儿子给予经济、生活上关照,并通过儿子常回家看看给予精神上的慰藉的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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