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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上市地等答问

2014-03-31 16:22 来源:证监会网站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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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8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事项不当说情备案规定(试行)》,通报了证监部门与公安机关执法合作的最新情况,同时还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及开户的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及开户的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情况

今年2月7日,基金业协会正式启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以来,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积极踊跃申请登记备案。截至3月27日,累计有2375家机构在线申请系统注册用户名,其中2149家机构已经开始在线填报,859家已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登记申请。已有两批共10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了登记工作,基金业协会还将陆续公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

(二)关于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颁发登记证书的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基金业协会为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颁发登记证书,只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履行完登记手续给予事实确认,不意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牌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登记也不构成对其投资管理能力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以行业自律为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辅之以事中、事后的适度监管,以充分维护私募基金市场活力。与此同时,通过统计分析,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推动促进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不断完善。

(三)关于私募基金账户开立情况

近期,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修订并发布《特殊单位客户统一开户业务操作指引》,增加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特殊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相关内容。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为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在期货市场开立账户。3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直接以私募基金产品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

根据上述规定,私募基金今后无需再借道开立期货账户,契约型的私募基金也无需借道,而是可以直接以产品名义开立证券账户。此举有利于降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提高市场的认可度,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

二、回答记者提问

问:国务院常务会议25日就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了六大项措施,证监会将如何贯彻落实?

答:3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关工作,这是从全面深化改革的全局高度做出的重要决策,对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资本市场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统一思想认识、提振市场信心、明确发展方向,有利于释放改革红利、鼓励创新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优化外部环境、夯实市场基础、维护市场稳定,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创新创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证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工作部署,逐条逐项分解工作,明确责任部门、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整体推进、抓好落实。对涉及其他有关部委的工作,将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有关工作。

问:近期有媒体报道,有部分公司采取违规的交易方式交易白银,欺骗投资者,对此证监会如何评价?

答: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规定各类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根据国务院部署,联席会议督导各省级人民政府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目前为止,除天津、云南外,清理整顿验收工作基本结束。清整期间,全国各地共关闭200余家各类交易场所,交易场所有序发展的环境得到改善。但全国各地交易场所数量和类型较多,情况比较复杂。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各地出现一些以“投资公司”、“贵金属经营公司”等为名的贵金属交易平台,采取38号文、37号文明令禁止的违规交易方式经营白银等贵金属交易业务,欺诈投资者,侵害投资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2013年11月,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包括贵金属在内的现货市场交易。2013年12月,证监会、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包括贵金属在内违法违规交易活动的公司进行专项整治、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或关闭,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发改委、公安部、商务部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督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对交易场所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包括贵金属在内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问:肖主席在两会期间称,今年会进一步扩大QFII和RQFII的投资,请问具体会有哪些举措?同时,日前有报道称,外资机构对RQFII放开持宽松的态度热情不再,对此证监会有何评价?

答: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实施了一系列加快引入境外长期资金的措施,包括修订QFII法规,降低申请资格要求,增加运作便利,QFII总额度从300亿美元增加到1500亿美元等,RQFII试点也不断扩大。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推动相关外汇管理和所得税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创造更加便利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进入我国资本市场。

关于第二个问题,实际上去年3月修订的RQFII法规就已取消了主要投资固定收益的限制,交给市场自行决定,并非近期刚刚放开。对于外资机构是否对RQFII热情下降的问题,不同机构观点有分歧,这是市场的正常现象,从RQFII资格申请情况看,各类机构参与RQFII的意愿依然强烈。应该看到,在中国经济实力增强、资本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境外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仍然具有很大的投资需求。

问:近日,天保基建和中茵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通过,请问地产再融资的放行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关于房地产上市公司再融资等问题,此前我会已多次答复过。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文)和2013年《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暂停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我会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规定,并已与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并完善了部门协商机制。对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以及募集资金投向涉及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再融资申请,一律就其用地情况征求国土资源部的意见;对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以及募集资金投向涉及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再融资申请,其商品房开发行为需住房城乡建设部进一步检查认定的,我会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意见。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在报送再融资申请文件时,应按照我会相关要求同时提供公司专项自查报告、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等相关文件。

我会在进行相关审核时,将在公司自查、中介机构核查的基础上,依据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意见来认定。目前,我会仍按照上述程序开展相关审核工作,没有发生变化。

问:本次监管问答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上市地,与以往实践中的做法不尽相同,对此证监会有何考虑?

答:本次发行监管问答明确指出,首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在沪深市场之间自主选择上市地,不与企业公开发行股数多少挂钩。中国证监会审核部门将按照沪深交易所均衡的原则开展首发审核工作。据了解,目前上海主板和深圳中小板适用的法规和发行条件完全一样,但此前两所之间约定按企业发行股数多少划分上市地。这种做法不尽合理,需要进行调整。尊重企业自主选择上市地的权力,符合市场化和法制化原则,有利于沪深交易所提高服务效率与能力。

问:有媒体报道,新股首日交易机制可能将作出调整,请问是否属实?

答:去年底沪深交易所建立了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对抑制“炒新”行为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由于该措施实施时间相对较短,政策效果有待观察。我们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完善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

问:本次监管问答建议企业合理把握申报时间,并鼓励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境外上市等其他方式融资发展,应作如何理解?

答:当前主板和中小板在审企业450余家,创业板在审企业230余家,企业排队积压现象较为严重。新申报企业将按照受理顺序安排审核,预计在较长时间内难以完成审核程序,但是,这些企业仍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先披露并不断更新财务资料。今年我们要研究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证券法》也已启动修订程序,预计新申报的企业在进入审核程序前,就需要按照新规则重新制作申请文件乃至重新设计发行方案。这些当前阶段特有的情况,可能会增加新申报企业的成本和负担,对其日常运营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因此,中国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协助发行人合理把握申报时间,避免给发行人带来不便。事实上,除在A股市场上市外,企业还可以在充分权衡成本收益的情况下,选择在新三板挂牌、到境外上市等多种方式融资发展。对此,证监会都予以鼓励和支持。

问:据称,中山证券近期推出“零佣通”,市场和媒体对此极为关注。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会已经关注到这一情况。中山证券“零佣通”服务涉嫌违规,我会已叫停。有关情况,我会将进一步核查,并视核查结果依法处理。

问: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近日向证监会通报了两家公司因信披违规而被警示,请问将采取哪些措施才能使新三板市场建立合理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

答:全国股转系统建立以来,我会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努力实现监管转型,确立以信息披露合规性监管为主线,以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为核心的信息披露监管思路,形成了以《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为核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指引准则等规定为具体内容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框架体系,以及涵盖挂牌准入、市场监管等多方面的信息披露市场规则体系。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近日对两家公司因信息批露违规而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反映了新型的场外市场信息披露法规体系以及监管制度体系正逐步发挥作用。

同时,我们也充分认识到,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必然会面临着各种风险,包括违法违规的风险,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今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顺应场外市场发展和监管的要求,深入贯彻《国务院决定》,在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规则体系的同时,全力推进构建以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为抓手、以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监管为核心、以监管机构事后查处为保障,以问责惩戒为制约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依法打击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问: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提出九点意见,请问证监会如何贯彻落实?

答: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是国民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途径,也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经反复论证,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改革思路已经明确,关于进一步取消和简化行政许可、完善并购重组市场化机制、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和融资渠道、加强并购重组监管、推行并联式审批等改革建议,已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采纳吸收。

目前,《意见》涉及资本市场的工作部署,分道制和借壳标准与IPO标准等同已经实施。其余政策措施,我会正在抓紧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制订《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密切与相关部委的沟通协作,争取尽早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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